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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6)

  其次,在案证据证明,土地收储金系龙赢四海公司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取得的财产权益。工商资料又证明,龙赢四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册股东是赵光周、艾鸿章、秦洪礼和秦洪能,潘阳并不是龙赢四海公司的在册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潘阳不是龙赢四海公司的股东,其无权请求分配属于公司财产的土地收益。即便其他四人均认可龙赢四海公司经由南钢昆明经销处改制成立,潘阳是龙赢四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就其在龙赢四海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各方存在争议,潘阳在未确认为龙赢四海公司股东并明确股权比例的情况下直接诉请分配土地收储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再次,应当说明,2005年1月8日,赵光周、艾鸿章以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名义,秦洪礼、秦洪能以连云港怀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南钢昆明经销处以其名下的1355亩土地作为出资,连云港怀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组建成立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南钢昆明经销处名下的土地。但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用于出资的土地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2月1日云南东星物流有限公司被注销。龙赢四海公司系由五人合伙经营的南钢昆明经销处经改制重组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接了原南钢昆明经销处的权利和义务,原南钢昆明经销处名下的土地成为龙赢四海公司的法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主体由出资人变更为公司,出资人不能因对出资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主张分配公司财产。潘阳不能以对用于出资的土地享有合伙份额内的财产权利为由,直接主张分配土地收储金。

  最后,应当释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经营利润。潘阳虽是原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合伙人,但南钢昆明经销处改制为龙赢四海公司后,其并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其应当先以其是原南钢昆明经销处合伙人,是龙赢四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享有改制成立的龙赢四海公司股东资格,再请求分配公司土地收储金。除非其与龙赢四海公司协商,龙赢四海公司自愿向其分配相应款项。潘阳亦可要求赵光周、艾鸿章与龙赢四海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解散公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和缴纳各种费用后,将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赵光周和艾鸿章,再按合伙份额向赵光周、艾鸿章主张其应分得的合伙利润。

  三、关于赵光周、艾鸿章是否违反《出资协议》约定,若违反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赵光周等五人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五人未依法申请登记成立合伙企业,只是以南钢昆明经销处的合伙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赵光周、艾鸿章代表五人与南京钢铁集团经销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取得原南钢昆明经销处名下的所有资产,其从事的经营活动一直以来得到全体合伙的认同,两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从事经营活动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同样对其他合伙人具有拘束力。而且,潘阳向案外人范立群出具的三份《借条》记载,潘阳向范立群的借款用其在龙赢四海公司的股份作抵押。该证据足以证明潘阳知道赵光周、艾鸿章与秦洪礼、秦洪能合作经营的事实,认可秦洪礼、秦洪能共同出资将南钢昆明经销处改制为龙赢四海公司,其关于赵光周、艾鸿章未经其同意,私自与秦洪礼、秦洪能组建龙赢四海公司,违反《出资协议》约定构成违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李绿秀及杨顺成五人之间是个人合伙法律关系,五人共同合伙经营南钢昆明经销处,在合伙经营期间,五人的合伙份额分别是:25%、35%、20%、10%、10%。南钢昆明经销处于2007年7月改制为龙赢四海公司,潘阳不是龙赢四海公司的在册股东,在确认潘阳股东身份或者龙赢四海公司解散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赵光周、艾鸿章之前其无权请求分配属于公司经营收益的土地收储金。赵光周虽是五人合伙的执行人和龙赢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亦不能将属于公司财产的土地收储金分配给潘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确认李绿秀在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李绿秀、杨顺成五人组成的合伙组织中,对原南钢昆明经销处及其名下的资产、权益享有10%的合伙份额和对应的收益”及“确认杨顺成在赵光周、艾鸿章、潘阳、李绿秀、杨顺成等五人组成的合伙组织中,对原南钢昆明经销处及其名下的资产、权益享有10%的合伙份额和对应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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