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7)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由赵光周、艾鸿章、龙赢四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阳合伙分配款12293343.75元”及“驳回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潘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潘阳负担;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由赵光周、艾鸿章及潘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00元由潘阳负担191800元,由李绿秀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杨 宏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寅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