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56号(7)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由赵光周、艾鸿章、龙赢四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阳合伙分配款12293343.75元”及“驳回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潘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潘阳负担;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由赵光周、艾鸿章及潘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00元由潘阳负担191800元,由李绿秀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杨 宏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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