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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陆良四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开发区同乐小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吉德,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端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芳明,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西县交通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保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亚自忠,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白聚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春良,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张军强,男,汉族,原云南陆良四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陆良四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吉德、泸西县交通局、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军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红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云南陆良四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免交上诉费的条件,决定不以免交。本院依法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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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 锐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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