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38号(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4.70元,由上诉人昆明高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昆明高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昆明高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云南静海源美食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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