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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21号(2)

被上诉人工行富源支行辩称:杨林的行为系个人犯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盛成认为工行富源支行在管理中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其被诈骗100万元,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工行富源支行返还履约担保金100万元及利息,属平等主体间因侵犯财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盛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曲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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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 锐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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