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16号(3)
关于宣威大亚公司主张要求曲靖南海公司承担违约金419712.16元及停工损失177377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宣威大亚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宣威大亚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是其单方计算出来,曲靖南海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宣威大亚公司该上诉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6元,由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云南曲靖南海新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云南曲靖南海新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赵 锐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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