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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41号(2)

  三、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丁学花所持号码13895523784、13629526562手机与马娟所持号码13639553917、13995435634、15009631033手机在四月至六月间有过多次通话及短信的事实;

  四、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退还保证金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马红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马红霞被诬告陷害而撤销案件的事实;

  五、证人马耀先、马燕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21时许,一三十岁左右女子给马红霞送来一包东西,马红霞打开看后怀疑是毒品;

  六、证人马红霞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21时许,在我经营的“马三”玻璃店内一自称是红寺堡跑班车的女子给我带了一包东西后离开。我发现袋子是用宽透明胶带裹着的,就与女儿将外面的胶带和塑料袋拆掉后里面是三个空药品盒子,每个盒子背后背着一个黑色块状物也是被胶带裹住的,我一摸是块状的东西。我即打电话询问陈秀芳,她说没有给我带化妆品,我怀疑块状物为毒品并且可能有人要陷害我,我便将家门反锁住并从家中东北卧室的纱窗将三个药品盒与疑似毒品的三块物品扔出了窗外;

  七、证人陈秀芳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21时20分,马红霞电话问我是否给她带了化妆品,我说没有。我经营一家化妆品店,经常让从红寺堡开往韦州镇的班车司机或售票员给马红霞带化妆品过去;

  八、证人马芳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杨秀花让我与李小梅陪同去马娟家借钱,三人到达马娟家后不久马娟与杨秀花拿着一个包离开,不久后二人又返回到马娟家中。三人在马娟家期间并没有人来过,且马娟和杨秀花就出去过一次;

  九、证人李小梅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21时许,我与马芳陪同杨秀花到马娟家借钱,不久后马娟与杨秀花离开,没过多久二人返回到马娟家中。我在马娟家中时没有人去过马娟家;

  十、证人杨秀花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20时许,我与马芳、李小梅一起从同心县城到韦州镇马娟家。马娟将一部银白色照相机和一个黑色电线的充电器让我看了一眼并放入一浅黄色塑料袋中,又将塑料袋放入一个粉色的手提包里后和我一起出了屋子。马娟将手提包放到了她家院里停放的一辆弯梁摩托车前筐里,后马娟骑着摩托车将我带到韦州镇“马三玻璃店”门前的公路上,将摩托车停在“马三”玻璃店北侧约5米处,马娟将塑料袋从粉色手提包里取出交给我。后我进到“马三玻璃店”内看见一男人在玩电脑,我说找你妻子有点事,马红霞回来后我说韦州跑红寺堡的班车让我给你带个相机,我就将塑料袋递给马红霞后离开。马娟给我1300元说是让送相机的人给的钱;

  十一、证人丁学云、杨富兰证言,证实2010年5月,丁俊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丁学花让其二人一起陪同到同心县韦州镇的马娟家中,让马娟帮助办理丁俊祥立功减罪之事。具体怎么办理其二人均不知道,只有丁学花与马娟知道;

  十二、证人苏志军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我妻子丁学花叫我开车去银川找律师为我岳父丁俊祥打官司,走时丁学花五妈杨福兰和王学刚的妻子也去了。到银川后我在车上没下去,具体操办事宜是丁学花三人办的;

  十三、证人韩佐安证言,证实2010年4月底5月初,马娟、丁学花及杨富兰到银川找到我欲委托我给丁俊祥担任二审辩护人,后我与丁学花办理了委托手续。同年5月底,丁学花电话告知我说有了检举的线索;

  十四、证人丁学花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左右,因我父亲丁俊祥贩毒被判处死刑,便找到马娟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马娟二十万元作为酬谢。马娟答应帮忙想办法救丁俊祥,后马娟将马红霞贩卖毒品的信息和马红霞的体貌特征告知给我,我将此线索传递给了在押的丁俊祥。2010年6月8日,我电话向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缉毒大队举报马红霞贩卖毒品一事,并称晚上21时许马红霞在她家玻璃店内交易毒品。晚上20时许,公安民警到达韦州镇后我带公安民警指认了马红霞所在的“马三玻璃店”,21时许,我接到马娟电话称“人已经进去,你赶紧让他们过去抓人”,后我见公安民警进入马红霞家后就回了家。毒品不是我的,我亦不知道送毒品的人是谁;

  十五、上诉人马娟供述,供称2010年4月30日下午6时许,丁学花和杨富兰到我家中让我帮忙给丁俊祥找个律师,因为丁学花的父亲丁俊祥贩毒被一审判处了死刑。第二日早,我与丁学花及其丈夫苏治军、杨富兰一起到银川找到了韩佐安律师,丁学花与韩佐安办理了委托手续。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丁学花让我给找一个贩毒的人,并答应事成后给五万元好处费。后我告诉丁学花韦州镇有个叫马红霞的女人在贩毒,并说马红霞带白色帽子、中等个头并在韦州镇开有一家“马三玻璃店”。几天后,丁学花告诉我已经把马红霞贩毒的消息传给了丁俊祥,丁俊祥也已向看守所的干警作了反映。2010年6月7日10时许,我联系杨秀花让她给人送个东西并许诺事成后给她1000元。次日晚我联系杨秀花让她到我家中并告诉她要送的是一部相机。我将相机拿给杨秀花看后,趁她不备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与照相机调包,由杨秀花进入“马三玻璃店”内将装有毒品的袋子交给马红霞。杨秀花返回后我给了她1300元钱。我陷害马红霞的原因一是由于与马红霞有仇,二是帮丁学花的父亲立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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