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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回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西吉县兴隆镇


  川口村三组,捕前住西吉县兴隆镇顺达加油站。2006年3月8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隆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德隆,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桂莲,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吉县兴隆镇川口村三组,捕前住西吉县兴隆镇顺达加油站。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林峰,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生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回族,文盲,农民,捕前住西吉县兴隆镇川口村三组。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西吉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万俊犯贩卖毒品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丁桂莲、丁生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万俊、丁桂莲、丁生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2009年初至2010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万俊从他人(马思林、邢克亮、康伏红)处购得毒品海洛因,伙同被告人丁桂莲、丁生俊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4至6月份,被告人杨万俊多次通过曾战胜向张曙华(已判刑)贩卖毒品。同年6月23日,张曙华向被告人杨万俊以每克400元购得海洛因5克,向吸毒人员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2.4克;

  (二)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万俊多次向吸毒人员曾战胜、靳礼周等人贩卖毒品共计50克;

  (三)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万俊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高小平(另案处理)出售海洛因共计10克,其中被告人丁生俊运送一次1克;

  (四)2009年8月7日,马复新(已判刑)向被告人杨万俊购得海洛因10克,到静宁县城财苑宾馆院内准备给吸毒人员曾战胜出售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搜出毒品海洛因10.1克;

  (五)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杨万俊向苏建龙以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海洛因0.3克;

  (六)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万俊先后多次向静宁县出租车司机王文华(另案处理)出售海洛因。2010年1月12日,王文华向被告人杨万俊购买毒品海洛因5克后在静宁县仁大乡刘家川葫芦河桥头处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七)2010年2、3月份,被告人杨万俊不在家,被告人丁桂莲将杨万俊藏匿在家中的海洛因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先后向曾战胜出售两次,共计2克;

  (八)2010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杨万俊以“风声紧”为由,不让吸毒人员到其加油站购买毒品,指示被告人丁生俊先后多次向曾战胜、靳礼周等人到指定地点运送毒品海洛因10克;

  (九)2010年2月28日,被告人杨万俊以每克550的价格向康伏红(外逃)购买毒品海洛因48.3克,并电话通知杨帆(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给康伏红通过银行汇款14500元。被告人杨万俊将毒品海洛因带回家后交给被告人丁桂莲藏匿。2010年4月12日,西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杨万俊、丁桂莲、丁生俊抓获,经被告人丁桂莲的指认,从院内沙堆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8.3克,从杨万俊的卧室中查获毒品海洛因0.53克,从杨帆的裤兜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24克。

  综上,被告人杨万俊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42.37克,被告人丁桂莲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50.3克,被告人丁生俊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1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5月20日,西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吉县兴隆镇川口村村民杨万俊、丁桂莲、丁生俊有重大贩毒嫌疑的事实;

  (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和藏匿毒品海洛因的地点、方位;

  (三)指认现场笔录及称量笔录,证明被告人丁桂莲将48.3克毒品海洛因藏匿在顺达加油站东墙下的沙堆中的事实以及从杨万俊的卧室中查获毒品海洛因0.53克,从杨帆的裤兜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24克的事实。被告人杨万俊、丁桂莲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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