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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刑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义贵,男,生于1969年12月21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文盲,农民,住同心县王团镇大沟沿村。2010年8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同心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义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义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年初,被告人马义贵的女友余某租赁位于宁夏同心县石狮镇北沟桥村马某某家房屋居住。7月中旬,被告人马义贵从他人处购得毒品藏匿于该出租房的炕洞内意欲出售。201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该出租房炕洞内藏匿有大量毒品的报案后开展侦查工作,15时许,被告人马义贵回到该租住房,从炕洞内取出毒品准备称量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一举抓获,公安民警从马某某租给余某的租住房的炕洞内查获一个电子秤及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两包白色块状可疑毒品、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一包白色圆柱状可疑毒品、用白色塑料包裹的两包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经称量: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毒品净重分别为52克和29克;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圆柱状可疑毒品净重为90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净重分别为200克和220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缴获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52克、29克、白色圆柱状毒品可疑物90克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从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220克和200克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上缴收据、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马义贵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15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并处没收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义贵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1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义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义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马义贵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马义贵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是他人寄存的,上诉人回租住房并没有称量毒品,也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量刑偏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义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下列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警案件信息、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马义贵的经过;

  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证实公安干警依法对余某租住马某某的租住房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租住房的炕洞内搜查并扣押了两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可疑毒品分别重52克、29克;两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经称量分别重200克、220克; 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圆柱状可疑毒品重90克和一台黑色的电子秤;并证实2010年8月2日15时许,抓获马义贵时,扣押了马义贵铃木110摩托车一辆、黑色摩托罗拉V12型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的事实;

  三、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上缴收据,证实公安干警从马某某家出租给余某的出租房的炕洞内查获的220克、200克、52克、29克、90克毒品可疑物中,经检验从220克、200克毒品可疑物的检材中均未检出海洛因,从52克、29克、90克毒品可疑物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涉案毒品海洛因已依法上缴自治区禁毒办

  四、物证手机一部、人民币500元、摩托车钥匙一把、420克粉末状白粉、电子秤一台,经一审当庭马义贵辨认,确认上述物品系其所有;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马某某对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4号照片上的人是与余某在马某某家租住同居的男子(马义贵);辨认人田某对12张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8号照片上的人马义贵是与余某在马某某家租住同居的男子;

  六、证人马某某、田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日晚12时许,马某某和租住其房子的田某进入余某的租住房,在该房炕洞内发现五包毒品可疑物和一台黑色的电子秤。报警后,公安民警来到马某某家,对余某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扣押了从炕洞中搜缴的五包毒品可疑物和一个电子秤,并当着马某某与田某的面对毒品可疑物进行了称量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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