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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成龙,男,生于1985年2月13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庙儿岭村二社211号。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6日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白正玉,别名白三虎,男,生于1979年1月5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心县下马关镇王古窑村,捕前住宁夏吴忠市国贸大厦公寓一单元701室。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6日被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忠旭,男,生于1977年12月11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关村787号,捕前住同心县豫海镇城北村。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6日由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彦云,男,生于1970年12月19日,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同心县豫海镇一居委会2672号。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同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同心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正玉、罗忠旭、马彦云、白成龙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正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罗忠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马彦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白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成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白正玉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罗忠旭,让罗找人为其携带运输毒品,并许诺事成后给予高额现金回报。被告人罗忠旭便找到被告人马彦云,二人约定共同到云南为白正玉运输毒品。后被告人白正玉托人给被告人罗忠旭、马彦云订了从陕西咸阳到云南昆明的机票,被告人罗忠旭、马彦云按照被告人白正玉的安排,乘火车于22日早晨到达陕西咸阳,随后乘飞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入住昆明市浩宏物流中心盛富旅社203房间。22日晚,被告人罗忠旭独自入住昆明市兰花宾馆928房间。4月23日早晨,被告人白正玉安排他人将毒品送至兰花宾馆928房间,后被告人罗忠旭将装有毒品的包带至盛富旅社203房间交给被告人马彦云。23日中午,被告人罗忠旭在白正玉通过手机短信授意下与从贵州到达昆明的被告人白成龙进行联系,双方见面后又通过手机与被告人白正玉进行联系,约定让被告人白成龙和马彦云将毒品藏匿于白成龙的车内带回宁夏,并决定于24日早晨出发。期间被告人罗忠旭、马彦云、白成龙在盛富旅社203房间将藏在标有“核桃粉”字样的茶色玻璃瓶的毒品取出后将五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装入一绿色工具包内,又将绿色工具包装入一黑蓝色旅行包内。当晚被告人罗忠旭和白成龙入住于盛富旅社207房间,并从203房间取出少量毒品吸食。24日7时许,被告人罗忠旭、马彦云、白成龙在昆明市浩宏物流中心盛富旅社欲出发时,被公安民警分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彦云住宿的203房间电视柜旁边查获一黑蓝色旅行包,从旅行包内一个绿色工具包中缴获五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可疑毒品,经称量毛重2190克,从被告人罗忠旭、白成龙住宿的207房间床头柜上层和下层抽屉里扣押三个标有“核桃粉”字样的茶色圆型空玻璃瓶。随后公安民警在昆明市云南大酒店526房间将被告人白正玉抓获。经公安民警当着被告人马彦云的面打开五包可疑毒品的外包装,内装有七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七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2071克。经检验,从缴获的七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海洛因的含量为62.9%。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4月3日宁夏同心县公安局获得情报,家住同心县下马关镇的白正玉近期伙同他人从云南向同心贩卖大量毒品。同心县公安局于2010年4月24日将欲从云南往宁夏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白正玉、罗忠旭、马彦云、白成龙抓获的事实经过;

  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0年4月24日,同心县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白正玉时,扣押白正玉手机两部、手机卡三张、汽车专用客票一张、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一张、现金人民币27500元、银行卡三张;抓获被告人罗忠旭时,扣押罗忠旭手机两部、手机卡三张、三个贴有“核桃粉”字样的玻璃瓶、银行卡三张、扣押人民币1300元;抓获被告人马彦云时,扣押黑蓝色旅行包一个、绿色工具包一个、手机一部、手机卡两张、五包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银行卡二张;抓获被告人白成龙时,扣押白成龙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现金人民币14500元、银行卡二张;2010年5月5日扣押了七个装毒品的白色塑料袋,黄色、白色胶带一团(马彦云在物品、文件持有人处签字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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