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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刑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东洲,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于兰州市,身份证号码:640103195410070914,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兰通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附22-5号。2008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8月11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书,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水、田磊,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东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东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兰通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8日,现股东为法定代表人杨东洲、吴宪、闵敏。后兰通公司为扩大业务,于2000年8月14日成立环源公司,股东为杨东洲妻子刘娟、妻弟刘春(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系租用兰通公司的房屋;于2002年12月成立昊洲公司,股东有其女杨媛媛等4人;于2002年12月18日申请成立宁夏联谊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联谊一分公司)。

  2003年8月19日,兰通公司向周学汉借款1000万元,并承诺以公司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做抵押。2004年6月18日,被告人杨东洲以兰通公司的名义在建行银川市西城支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交给周学汉使用,11月3日周学汉归还了贷款。2005年,周学汉以借款纠纷将兰通公司诉至宁夏高院,8月2日,高院判决兰通公司偿还周学汉10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周学汉对兰通公司抵押的房产、地产及机器设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宁夏高院对兰通公司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总价值为1229.5184万元。后因无人竞拍,兰通公司与周学汉达成执行协议,对于判决的11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264.341万元兰通公司以全部资产抵顶。2006年7月17日,双方交接了财产。

  2004年7月6日,兰通、环源两公司分别以向宇阳泰公司购买原料油、向联谊一分公司购买工业燃料油需支付货款的虚假理由,向银川商行新华西街支行申请办理共计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了申请书、股东会议纪要等材料,其中,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伪造。2004年7月8日,兰通公司与大中公司签订《贷款互保协议》,同意相互对等进行贷款担保,金额1000万元,期限一年,双方提供的担保以各自的固定资产为抵押等。被告人杨东洲为此向烟台伟豪公司借得957万元,于2004年7月12日、13日分别汇入环源、兰通公司在银川商行新华西街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帐户。7月12、15日,环源、兰通公司分别签发总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6张,票号为00453271、00453273、00453275、00454613、00454614、00454615。签发汇票当日,商行新华西街支行与大中公司、杨东洲签订《保证合同》,为环源公司1000万元银行承兑提供担保;与大中、环源两公司、杨东洲、刘国庆签订《保证合同》为兰通公司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提供担保。环源公司签发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由联谊一分公司等单位背书至烟台伟豪公司(吕静波),该公司在徐水县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贴现978.92万元,以此作为被告人杨东洲向其偿还的借款。兰通公司签发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由宇阳泰公司背书给宁夏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又由后者背书给北京大川长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7月26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贴现978.046667万元,该款中的974.964万元于2004年7月27日至30日分别由宁夏宽代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大集投资管理公司、宁夏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入环源公司帐户,环源公司将其中的379.450043万元转入兰通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支付货款等,另524.2037万元用于兰通公司应支付、退付的货款,余款提现或做他用。

  2005年1月12日、15日,上述汇票到期,兰通公司自2005年1月18日至9月26日还款164.138291万元后再无力偿还,期间,因大中公司要求兰通公司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人杨东洲便提出让宁夏阳森枸杞酒业有限公司对大中公司提供的500万元差额担保进行反担保,三方因此在5月26日签订担保协议一份,但因宁夏阳森枸杞酒业有限公司资产有限,且为在建企业,根本无力承担该担保责任,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而银川商行新华西街支行因兰通、环源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均未按约付款,便申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中公司作为担保人向该行代偿本息1120.322866万元,法院同时依法拍卖昊洲公司位于银川国营林场桑园沟北国有土地使用权,将198.5万元执行给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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