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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32号(12)

  上述被告人李寿芬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10941元。

  三、被告人王志勤犯受贿罪事实

  (一)2006年年底的一天,福建泉州粤港装饰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陈奕情为感谢被告人王志勤在施工期间给予的关照,到王志勤家楼下在其车内送给王现金1万元。被告人王志勤收受该1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陈奕情证言证实,2006年司机杜静峰开车拉他到王志勤在玉皇阁北街的住房附近。他给王志勤打电话,让她下楼,然后把她叫到车里面,给了王志勤1万元。杜静峰下车转悠去了,当时不在车上。因为当时王志勤是保健局基建办的副主任,他的公司承建了保健局的内装修工程,为了感谢王志勤的关照,再就是工程决算没有做,工程款还没有付,希望她继续关照。

  2.杜静峰证言证实,2006年1月份到泉州粤港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担任公司负责人陈奕情的专职司机。

  3.张志东证言证实,在保健局康复中心体检楼、保健楼的内装修工程评标会之前,王志勤对他说,领导打过招呼,让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干这个工程。他就顺着王志勤的意思投票推荐了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领导就是指的李寿芬。在评标会上,王志勤说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在宁夏的工程比较多,质量比较好,甲方的意思是让福建泉州粤港装饰有限公司中标。

  4.王志勤供述证实,2006年年底快到春节了,陈奕情开车到她位于银川玉皇阁光华头道巷家附近,打电话让她下楼,在车里陈奕情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她。这些钱零花了。因为她是保健局基建办的副主任,陈奕情的公司承建了保健局的工程,给她钱一是为感谢在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再一个就是他的决算还没有做,工程款还没付清,希望能继续关照他。

  (二)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宁夏宁苗园林绿化公司副经理李军为了让保健局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先后两次到被告人王志勤家送给其现金4万元。被告人王志勤收受该4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宁夏宁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临时工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该公司通过虚列工人劳务费形式将此4万元行贿款做账处理的事实。

  2.李军证言证实,其曾在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给保健局负责工程的王志勤送过两次钱。2007年春节前,他和余根民商量后,带着公司员工王彦钦、糟峰到王志勤位于银川玉皇阁光华头道巷的家中。把2万元钱放在她家茶几下面的隔层上了。2008年春节前,再次和余根民商量后,和司机李永帅带着三盆花到王志勤位于永兴花园的家中,他把牛皮纸装好的2万元放在她家鞋柜上。后保健局很快就又给宁苗公司拨付了一些工程款。这些钱以虚列劳务费形式做账。

  3.余根民证言证实,在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宁苗公司副总李军曾给保健局负责工程的王志勤送过两次钱,其中2007年送了2万元,2008年送了2万元,总共4万元。都是为了让保健局尽快拨付该公司工程款。这件事由李军操办。每次送钱后,保健局都及时给宁苗公司支付了一些工程款。这些钱以虚列劳务费形式做账。

  4.李永帅证言证实,2008年,他开车和李军去的王志勤家。他把花搬到楼上,后下楼等了一会,李军从王志勤家中出来,二人就一块回公司了。

  5.王彦钦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前,李军开车拉着他和糟峰去的王志勤家,他和糟峰把花搬到王志勤家就下楼了。在楼下等了十几分钟,李军就下楼来,三个人一起回公司了。王志勤家大概在玉皇阁光华头道巷附近。

  6.李军证言证实,该公司2007年第212号记账凭证中的36608.5元临时工工资,其中有2万元是虚增的,为了处理给王志勤的2万元。公司2008年140号记账凭证中,支付永康岛工地临时工工资2万元是虚列的,为了处理给王志勤的2万元账目。

  7.王志勤供述证实,宁苗园林公司在保健局工地承揽绿化工程,李军是项目经理,她是基建办副主任,李军给过她两次钱,都是在绿化工程施工期间。保健局给李军付款很及时。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她位于银川玉皇阁光华头道巷的家中,李军送了两盆花和2万元钱。还有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李军又来到她位于银川市永兴花园家中,送来三盆花和2万元。

  (三)2007年6月、9月份,自治区一建二分公司经理高希平为感谢被告人王志勤在施工期间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王志勤现金3万元。被告人王志勤收受该3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高希平证言证实,2006年上半年一天,王志勤给他说,她要带丈夫侯国英去北京看病。在她去北京的前一天,他到王志勤的办公室给了她1万元现金。2007年下半年,他开车到永兴家园王志勤家楼下,打电话叫王志勤下来,拿出一个装有2万元的小尼龙袋子给了她,王志勤拿了袋子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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