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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终字第32号(3)

  9.“证明”一份(复印件)证实,2010年11月2日,上海华东建设发展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宁夏保健局1万元招投标费。

  10.姚志英证言证实,现位于银川市枕水花园12-6-602室是杨澍家购买的。记得有一次,在李寿芬家李寿芬给了姓樊的10万元装修款,扣了1000元,因为可视门铃出毛病了。过了不久,姚志英和杨澍又将5万元现金交给姓樊的。

  11.张志东证言证实,他和王志勤向宁苗绿化公司要的7万元增加到土方量中了。签证单上总金额为1000187.66元,宁苗绿化公司发生金额为26565元,剩余73622.66元,其中我们要回70000元,其余3622.66元为税金。这个签证单上的日期之所以签在2008年6月份,是因为李寿芬装修完房子付款的日期也在2008年6月份。2007年底或2008年初,王志勤拿着李寿芬及其三儿子的房子装修费用清单,说李寿芬嫌樊永青把装修费算的太高,让她帮忙审一下,审下来接近50万元。王志勤当时说过李寿芬让王志勤等人想办法付装修款。他只知道通过加大宁苗公司、银川市佳川装饰材料总汇的工程签证的办法给帮助筹措了12万元,还用基建办处理废旧变压器的1万元、收取的上海华东设计院招标费1万元、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配合费1万元给筹措了3万元。

  12.李军证言证实,他的公司2006年下半年承包了保健局景观绿化工程。王志勤问他要过两次钱,一次2万元,一次5万元。是他派公司项目经理马亮亮送过去以及送钱的经过。上述7万元是以劳务费支出做账处理了。

  13.马亮亮证言证实,2008年,李军派其去保健局送过两次钱,一次是2万元,一次是5万元。上述7万元以劳务费支出做账处理了。他是经办人,李军是审批人。

  14.余根民证言证实,2007年到2008年间,其所在公司负责自治区保健局绿化综合项目的副经理李军说自治区保健局的人找他要几万元钱呢,问我能不能处理一下。后来听李军说保健局要钱的事情处理了。其知道李军给保健局的人送钱的事情。

  15.樊永青证言证实,其在2007年下半年给李寿芬和她儿子在枕水花园的房子做装修。最终确定的装修款是49万元,是他和王志勤商定的,装修款全部收到了。以及付款经过。2007年11月份,在李寿芬办公室,李寿芬付给其25万元,他打了一张25万元的收条。2008年7月份在李寿芬枕水花园的新家,李寿芬给了他10万元扣了1000元,因为门铃坏了。2008年9月,他和公司出纳吴庆秀一同在王志勤办公室,付了5万元,吴庆秀写了收据。还有一次姚志英给他打电话让去姚家,付了5万元现金。

  16.吴庆秀证言证实,2008年,其和樊永青到保健局基建办,会计张志东付给他们5万元,现金账上记着“收到枕水花园家装费用50000.00”。

  17. 景川证言证实,在施工期间,王志勤说,在他的门款增加了5万元,让他把这5万元提出来给她,他就答应了。随后2008年3月份,保健局通过高希平给他付了10万元工程款,取了6万元出来,自己留了1万元,把5万元交给王志勤了。他的公司和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二分公司还没有签订合同。王志勤提出增加5万元的事情后,由王志勤计算后将5万元分摊加进实木复合门和钛合金推拉门的单价里。按照加价后的单价,与宁夏一建公司二分公司签的合同。

  18.王志勤供述证实,李寿芬找了一个姓樊的装修她和她三儿子杨澍在枕水花园的房子。2007年11月份,李寿芬让她审一下杨澍在枕水花园房子的装修费清单。她看了上面50多万元。李寿芬让她想办法给凑20多万元。并问李寿芬怎么想办法,李寿芬让她去找施工单位想办法筹集点钱付她枕水花园两套房子装修费。2007年年底,她让张志东从宁夏宁苗园林绿化公司要了7万元。另外5万元是她和张志东商量后将景川装修的门款加大5万元后,从景川那里拿回来的。要来的12万元先给李寿芬10万元,剩下2万元放着,随后她就将10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袋里交给李寿芬。2008年春节前后,李寿芬说还差小樊5万元装修费,让她想办法。其和张志东商量后,将基建办处理变压器的1万余元、上海华东设计院给的补办招标手续费1万元、保健局扣中科软件做综合布线工程时给宁夏一建公司加的配合费1万元,连同前面给李寿芬10万元剩余的2万元,由张志东一同直接付给小樊5万元。

  19.李寿芬供述证实,2007年8月底其和三子杨澍在枕水花园的住房同时开始装修。工程结束后,樊永青拿来清单一看是50万元。她找来王志勤帮忙核一下。并给王志勤说过家里没有钱了,只能出25万元的话。叫王志勤去想想办法。在2007年年底到2008年的上半年,王志勤分两次给她总共20万元,每次10万元,还有最后一笔装修款5万元是王志勤直接付给樊永青的。

  (三)2007年底,被告人李寿芬在银川“红苹果布衣店”为保健局选购窗帘时,为自己及其三子杨澍在枕水花园的两套住房选购了价值2.3万元的窗帘。2008年1月30日,被告人李寿芬授意保健局出纳刘玉娟用保健局账外资金支付了窗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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