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刑终字第32号(4)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收据”复印件一份、红苹果窗帘布艺发货单、记账凭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等证据证实,李寿芬及其儿子杨澍在枕水花园两套住房装修中的窗帘费23000元由刘玉娟交款。
2.照片证实,李寿芬及其三子家中窗帘的颜色及款式。
3.“审计厅赴保健局财务审计组情况”证实,刘玉娟经手保管的保健局账外资金220.8万元,累计支出220.7796万元,结余204元。李寿芬个人占用账外资金255600元,其中,有23000元支付李寿芬家用窗帘。
4.贾颖证言证实,2007年8、9月份的时候,保健局李寿芬、出纳刘玉娟、还有王志勤等人去红苹果窗帘店给他们单位的保健楼选窗帘。给李寿芬家订做窗帘的业务是樊昕鑫做的,后来听樊昕鑫说这2.3万元窗帘款收回来了,是保健局出纳刘玉娟给的。
5.樊昕鑫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李寿芬和刘玉娟到红苹果窗帘店内说要给李寿芬和她小儿子家做窗帘。选好窗帘布料做好安装上后,2008年1月份,其拿着红苹果窗帘店开的2.3万元收据到刘玉娟办公室要账,刘玉娟给了2.3万元现金。
6.吴晓群证言证实,2007年12月份,刘玉娟陪着李寿芬还有她儿媳妇一起到店里选购窗帘,做了2.3万元的窗帘,窗帘款已经付清了。
7.刘玉娟证言证实,2008年1月底李寿芬带着她、葛红霞、张云凤去红苹果窗帘店给单位订制窗帘,李寿芬私下跟店里联系,给自己和小儿子杨澍位于枕水花园的房屋订制窗帘。窗帘做好后红苹果窗帘店的店员樊昕鑫拿着李寿芬和她儿子做窗帘的单子到保健局要账。她拿着这些单子到李寿芬办公室,问她怎么办?李寿芬说让她把钱付了。遂用小金库资金支付了订做的窗帘费2.3万元。
8.李寿芬讯问笔录、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年底,其和儿子杨澍的房子装修好后,需要安装窗帘。后她就和刘玉娟、葛红霞、张云凤一起到红苹果窗帘店挑选样式、布料。由店里的人进行装修。之后刘玉娟来她的办公室,手里拿着一些订做窗帘的单子,说窗帘款一共是2.3万元问怎么办,她对刘玉娟说你看着处理一下。后来刘玉娟说已用单位账外资金支付了2.3万元。“看着处理一下”的意思就是让刘玉娟用保健局公款支付这笔窗帘款,至于用正规账上的资金还是账外资金,刘玉娟看着去办。她自己没有给红苹果窗帘店付钱。
(四)2007年7月,被告人李寿芬安排其母亲尹应华到上海华东医院治病,李寿芬要求华东医院将其母亲的住院治疗费57860.32元记在保健局保健对象马昌裔的名下。2007年8月,自治区保健局向华东医院转账支付了该款。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华东医院2009年12月17日“证明”一份证实,尹应华2007年7月17日-2007年8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应宁夏卫生厅保健局要求,该院收费处将尹应华医药费收据改为“马昌裔”,费用57860.32元由保健局2007年8月7日电汇付清。
2.记账凭证、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华东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记账联及医药费专用存根联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病案,保健局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尹应华在华东医院住院治疗相关费用57860.32元由保健局支付的事实。
3.保健局康复中心记账凭证及附件电汇单、费用报销及附件、事业支出明细账等证据证实,保健局给华东医院支付的155684.34元住院费中包括“马昌裔”名下的57860.32元。
4.葛红霞证言证实,2007年7月,李寿芬的母亲去上海华东医院治病,花了5.7万元,是保健局报销,具体以谁的名义报销不清楚。
5.赵金玉证言证实,尹应华叫其陪同到上海华东医院看病,保健局的姓葛的主任办的,她也陪着去了,只是负责照顾尹应华,其他事情没有管。其和尹应华都没有交费。
6.张云凤证言证实,其不知道李寿芬母亲在上海看病的费用在保健局报销。如果李寿芬以某个保健对象名义在保健局报销其母亲的医疗费,不用给其专门安顿。
7.李寿芬讯问笔录及自书材料证实,2007年7月中旬,其母亲尹应华的肺心病加重,经与上海华东医院联系好后,她安排保健局的葛红霞和李寿芬弟媳赵金玉陪同尹应华去上海住院治疗。当时她已给上海华东医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将其母亲尹应华的治疗费用记在自治区人大副主任马昌裔名下。后来其母亲的治疗费以马昌裔的治疗费用名义,由保健局转账支付给上海华东医院了。
(五)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寿芬让刘玉娟给其母亲尹应华联系租房,并授意刘玉娟用单位公款解决租金。至2007年上半年,刘玉娟先后用保健局账外资金支付尹应华两年房租费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照片证实尹应华租住的房屋的地点。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