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刑终字第32号(6)
(七)2007年10月,被告人李寿芬利用为保健局采购家具之机,在广东佛山皇朝家私有限公司为自己选购了11件家具,价值75682元。被告人李寿芬授意张志东等人用保健局公款处理,张志东等人便采取虚增保健局订购的其他家具单价的手段予以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家具订购合同两份证实,保健局家具订购时通过粤港公司中标家具采购项目,后以粤港公司名义购置。
2.保健局基建办财务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发票、收据、粤港公司财务账册、记账凭证证实,保健局已经将232万元家具款全部付给粤港公司。粤港公司已收到家具款。
3.广东佛山顺德皇朝家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汇款单等证据证实,保健局在该公司订购了422400元的家具及家具种类、型号、单价,货款均已由粤港公司支付。
4. 保健局提供的家具明细清单与广东佛山顺德皇朝家私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具订单证实,有11件家具不在保健局家具明细清单上记载,价值75682元,保健局家具明细清单上总价款不变,但家具单价和家具件数有虚加,结合张志东证言可以证实李寿芬用保健局公款为自己购置家具的事实。
5.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家具被李寿芬本人及其三子使用的情况。
6.张志东证言证实,其去过广州两次给保健局订家具,第一次是2006年年初,给康复中心体检楼订家具;第二次是2007年的9、10月份。第一次是914554元;第二次是140万元。第二次中有75682元的家具是李寿芬自己家里使用的。李寿芬自己没有支付这些家具款。是由保健局公款支付的。是李寿芬本人决定的。并让他和王志勤去处理一下,就是用保健局公款一并支付自己家里用的几样家具款。他和王志勤就去掉李寿芬家具,加大其他家具单价,等于把她家的几样家具钱分摊到其他家具款中,重新打了明细单,交给张云凤做账。
7.刘玉娟证言证实,2006年李寿芬领着她、马自云、王志勤和陈奕情第二次到广州订家具,李寿芬看好家具后让刘玉娟先用差旅费付定金,回银川再从陈奕情那里把现金套出来付家具款,因为保健局的家具招标是在陈奕情的粤港公司那里。第二次在广州买家具、在银川买家具的钱都是从陈奕情公司套出来现金支付的,每次套款都是先把钱打到陈奕情公司账上,再让陈奕情把钱提出来送到保健局,每次打款李寿芬、王志勤、张志东都要在收据上签字,她才能给陈奕情开转账支票。所以说从陈奕情公司套现金的事李寿芬知道。
上述被告人李寿芬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51352.32元。
二、被告人李寿芬犯受贿罪
(一)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同心县农民王玉德(另案处理)委托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副处长李国强(另案处理)帮忙,将其儿子王永和招录到卫生厅保健局工作。并交给李国强现金6万元,李国强将该款送给被告人李寿芬并请求其将王永和招录到保健局工作。被告人李寿芬收受该款后将王永和招录到保健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保健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审批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王永和毕业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王永和2005年6月20日从宁夏医学院毕业,2005年9月12日被聘用到保健局工作。
2.葛红梅证言证实,2004年时,其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人事工作。按照李寿芬指示给王永和填写招工表,李寿芬签好字,报卫生厅盖章,把招工手续办好了。王永和到保健局报到后就到附属医院进修去了。时间有一年左右。回来李寿芬安排给办了正式招录手续,王永和就到保健局上班了。
3.李国强证言证实,2004年,王玉德为王永和的工作委托他到自治区保健局找人帮忙说个话。后他给李寿芬打电话说了一下王永和想到保健局工作的事情,李寿芬当时就答应了。随后王永和就到保健局工作了。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他和王玉德为了王永和工作转正的事去了卫生厅找李寿芬。他一个人上去,将王玉德装有6万元现金的文件袋放在了李寿芬办公室的沙发上。
4.王玉德证言证实,其和李国强一起去的卫生厅,在楼下,他给了李国强6万元,请李国强帮忙去看看领导。过了一会,李国强下楼来,告诉他钱已经给保健局局长了。后来王永和就招到保健局工作了。
5.王永和证言证实,其2005年5到6月份,临近毕业开始到处找工作。后来保健局通知其到保健局上班试用期三个月,通过的话就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家里没有跟其说过帮他找工作的事情。2006年11月份左右转正,是葛红霞办理的手续。
6.刘玉娟、李宁虎、马自云证言均证实,保健局没有开会研究招录王永和工作的事情。
7.李寿芬讯问笔录及自书材料证实,2004年下半年,李国强为了王永和进保健局工作的事,到她办公室送了6万元钱,她收下了。随后她就安排葛红霞给王永和办了手续,还派王永和到宁夏附属医院学习一年,主要学习医疗设备的使用,2006年王永和被正式录用到保健局。这6万元平时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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