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刑终字第32号(7)
(二)2006年8月的一天,时任中宁县卫生局局长的严学忠(另案处理)到被告人李寿芬办公室,请李寿芬帮忙将其子严锋调入保健局工作,并送给李寿芬现金8万元。被告人李寿芬收受该款后将严锋从中宁县卫生监督所调入保健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第四军医大录取通知书及学院学籍管理登记表证实,严锋2001年8月26日被第四军医大临床医学(成人脱产)录取,2006年6月30日毕业。
2.商调人员试用协议书证实,2006年9月21日严锋与保健局签订商调人员试用协议。
3.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证实,2008年1月14日,严锋调入保健局工作。
4.严学忠证言证实,2006年8、9月份的一天,他到李寿芬的办公室,当时拿了8万元,钱装在一个会议袋中的。当时说请李寿芬帮忙把孩子调到保健局。李寿芬说先让孩子借调过来,再调过来。他就把装着8万元和严锋简历的袋子放到李寿芬办公桌上。2008年3月严锋正式调入保健局工作。钱是借张志华的。
5.张志华证言证实,2006年严学忠向其借款8万元,当时严学忠没有说借钱干什么的。是用银行封条封好的8沓一百元面值的。这些钱严学忠没有还。也没有打借条。
6.刘玉娟、葛红霞、李宁虎、马自云证言均证实,严锋调入保健局工作的经过以及保健局没有开会研究严锋调入工作事情。
7.李寿芬讯问笔录及自书材料证实,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严学忠到她办公室,提出想让他儿子严锋到保健局来工作,请她帮忙办一下,并介绍了严锋情况。当时她表示可以先把严锋借调来试用,条件成熟了再正式调过来。后收受了严学忠的8万元现金。过后,就安排葛红霞去办理严锋的借调手续。2007年年底,严锋正式调入保健局。这8万元平时自己消费了。
(三)2008年5月的 一天,“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奕情受其朋友黄端贵(宁夏万泰实业公司总经理)之托,到被告人李寿芬办公室,请李寿芬帮助将金凤区人武部部长毛文忠之女毛小尹录用到保健局工作,并送给李寿芬现金3万元。被告人李寿芬收受该款后安排毛小尹到保健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证实,2008年6月1日毛小尹在自治区保健局参加工作。
2.毛文忠证言证实,2008年,其女儿在重庆三医大上学,快毕业的时候,其通过黄端贵认识了陈奕情。当时陈奕情说正在给保健局做工程。陈奕情说保健局招人,实习一年后可以转为公务员。于是他托陈奕情帮忙将女儿的工作安排到保健局。陈奕情为了毛小尹的事情找过李寿芬。是黄端贵把其女儿送到保健局,由陈奕情带着毛小尹去见的李寿芬。
3.黄端贵证言证实,2005年认识毛文忠,在做招商项目时,有一次请毛文忠吃饭,陈奕情作陪,相互就认识了。陈奕情说正在承建保健局工程,毛文忠和陈奕情说起毛小尹工作的事情。2008年3、4月份的一天,陈奕情给他打电话说毛小尹已经在保健局上班了,需要买点东西感谢李寿芬。2009年上半年,陈奕情打电话说毛小尹已经去保健局上班了,他已经给保健局李局长送了2万元。
4.陈奕情证言证实,2008年4、5月份的一天,黄端贵叫其吃饭,有一个姓毛的武装部部长谈到女儿工作问题。说他在区保健局干工程,答应试试看。第二天黄端贵说要带编制的,花个3、5万元都行。又过了几天他给黄端贵打电话,并带着姓毛的女儿到李寿芬办公室把简历给她。又过了几天他带了3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到李寿芬办公室放下。这3万元是他自己的钱,因为给姓毛的女儿办事情要送钱。其向黄端贵要过,但是黄端贵没有给他。
5.葛红霞、刘玉娟、李宁虎、马自云等证言证实,保健局没有开会研究毛小尹的工作问题。毛小尹被招录进保健局工作是李寿芬给葛红霞安排的,让葛红霞给办理相关手续。
6.李寿芬讯问笔录及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5月份下旬,陈奕情到其办公室,说他有个朋友的女儿叫毛小尹,是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毕业,学检验的,能否进保健局工作。她就答应了。随后,陈奕情从兜里掏出一个报纸包裹放在她办公桌上,里面是3万元。
(四)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承建保健局一期工程内装修项目的陈奕情为了表示感谢和催要工程款,到被告人李寿芬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万元。李寿芬非法收受该10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6年6月份,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保健局内装修工程。
2.银行进账单、泉州粤港装饰公司明细账证实,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保健局装饰款的事实,其中,2006年10月16日,卫生厅保健局转付该公司宁夏分公司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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