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刑终字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刑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永武,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身份证号码:64010219630705211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银川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惠民巷20-3-603号。200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春晟,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永武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永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2月9日,被告人季永武以宁夏永通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收购了原银川饭店。2005年12月12日,银川饭店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日期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6月12日。2006年5月30日,被告人季永武以银川饭店的名义与宁夏黄河明珠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在建项目收购合同》,8月4日该公司给银川饭店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季永武依据合同接收黄河明珠大厦在银建设项目。后因银川饭店不能按约交付收购费用,该公司于8月30日向银川饭店提出解除合同。2008年1月22日,宁夏永通养殖有限公司将银川饭店的股份转让给边永祥、季永武,银川饭店的法定代表人由季永武变更为边永祥,之后,被告人季永武又将股份转让给何定、边永祥。
2001年2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季永武分别向董引录、李国锋、董永福、杨学刚许诺,将银川饭店翻扩建工程交与其承建,从中骗取保证金265万元;以收购宁夏黄河明珠大厦需要钢材为由,骗取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银川信泰物资有限公司的钢材,并将部分钢材变卖、抵债等,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237460.95元的钢材款未偿付;以收购、翻建银川饭店及经营缺少资金等为由,向张玲、田孝萍、张生茂、何国栋、赵彩玲、何健其、王为民、谢明孝、李忠许以高息或以低价购房等,骗取现金394.5万元。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兴庆区财政局、银川市农村信用联社等9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季永武隐匿行踪,且在2008年11月13日收取租金51.5万元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具体事实如下: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㈠、2003年9月,被害人董引录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季永武,得知银川饭店要翻扩建,便于9月30日、10月27日、12月11日,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建筑公司(惠宁公司)的名义与银川饭店签订工程合同及协议,约定由董引录承包银川饭店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迎宾楼的拆迁工程。董引录支付定金94万元,后因发现季永武又与其他单位签订翻扩建工程合同,便要求返还定金。季永武退还了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88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据、授权委托书、拆迁协议、借条等,证实:⑴2003年9月30日、10月27日、12月11日,银川饭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建筑公司(惠宁公司董引录)签订合同及协议,约定由董引录承包银川饭店综合楼的土建、安装、迎宾楼的拆迁工程。同年10月30日、11月10日,季永武收取董引录定金94万元。⑵2003年,被告人季永武代董引录向张玉林偿还6万元。
2、被害人董引录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03年9月底,董引录经人介绍认识季永武,季称银川饭店要进行改建,工程造价三千万元,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其交付定金134万元,在得知季与其他单位又签订工程合同并收取定金后开始索款,季还了46万元,剩余88万元未还。
㈡、2004年3月,被害人李国锋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季永武,季称要翻建银川饭店,将工程交给其,3月7日其以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名义与银川饭店(甲方)签订《拆除房屋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开发的银川饭店、迎宾楼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工作等。3月15日,季永武收到李国锋交纳拆迁资金5万元。3月22日,双方又签订《拆除房屋补充协议书》。后因被告人季永武始终不履行合同,李国锋便向其多次催款,至2006年9月季永武共计归还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拆除房屋协议书》、《拆除房屋补充协议书》、收据,证实:2004年3月,被害人李国锋以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银川饭店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由其承担银川饭店、迎宾楼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拆除工作,其于3月15日交给季永武拆迁资金5万元。2006年7月17日、9月26日,季永武支付利息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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