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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13号(2)

  另查明,符东辉律师提供的2007年9月6日陈国梁与符东辉签订的委托符东辉将和信公司存储在路桥公司2140吨油出售的委托书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起事实:1.源瑞公司与中祥公司、中祥公司与联基公司分别签订的《合作经营原油协议》及协议,证实合同的内容;2.中祥公司与源瑞公司签订《原油购销认同合同》,证实合同的内容;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运销处证明,证实从未与中祥公司、源瑞公司发生过原油供销业务往来;4.银川市商业银行进帐单,证实源瑞公司给中祥公司返款37万元;5.出入库过磅单,证实源瑞公司提供虚假原油入库过磅单524.12吨;6.承诺书,证实蔡萍向联基公司承诺库存原油失真及应承担的责任;7.通知,证实中祥公司通知源瑞公司原油出库必须有李鸿铭的签字、认可后方可出库;8.运油车及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过磅单所开拉油车个别为拉油车;9.收条,证实源瑞公司收到中祥公司油款158.35556万元;10.《油品代储代运合同》,证实源瑞公司与中祥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内容;11.银川市公安局介绍信、鉴定聘请书,证实公安人员联系检测工作事宜;12.检验报告,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结论为3号罐的油不属于原油,4号罐水份为91%;1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说明,证实该站受源瑞公司委托去青铜峡油库取渣油样品化验,源瑞公司未出示任何手续;14.(2007)银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中祥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向源瑞公司借款30万元,蔡萍犯合同诈骗罪的情况;15.证人李鸿铭证言,证实中祥公司蔡萍伙同源瑞公司符东辉以返还利润为诱饵,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伪造出库单,骗取联基公司资金;16.证人朱军国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只有两辆车的油进入源瑞公司油罐,其从源瑞公司拿回的磅单凭直觉是假的;17.证人郑霜证言,证实李建新通知其开具的虚假原油入库过磅单,车号和司机姓名是其编的;18.闵嘉证言,证实经其手开具的过磅单确实进油有10车左右,还有一些其并没见到原油入库,而是郑霜让其开的假磅单;19.证人简丹证言,证实符东辉给其打电话要求给她虚开原油入库过磅单,她让其将电话给了郑霜,给郑霜讲了要求,假磅单是郑霜给开的;20.证人李建新证言,证实原油入库过磅单应由油库过磅员来开,中祥公司收进来了有约200吨原油入了3号罐;21.证人张建科证言及书证、笔记本复印件,证实2006年1月25日至3月11日经其共收进原油279.32吨,卖出去237.29吨;22.证人张玉柱证言,证实其代表源瑞公司与中祥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原油协议》、《原油购销认同合同》的过程及签收中祥公司给源瑞公司通知的情况;23.证人李俊、刘勇证言,证实到源瑞公司青铜峡油库取样的情况,刘勇还证实,检验报告只写送样人或取样人;24.证人蔡萍的证言,证实中祥公司与源瑞公司、联基公司分别签订了《合作经营原油协议》,源瑞公司开具了虚假的原油入库过磅单,到后来源瑞公司供不上油,其和李鸿铭到油库量油才发现油的质量不对,几乎是水,符东辉说已和西安石化总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已报铁路计划,没有向西安石化总厂发过油;25.被告人符东辉供述,证实其曾任源瑞公司总经理,2007年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月14日中止与中祥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原油协议》、《原油购销认同合同》,中祥公司给源瑞公司支付了158万多元的原油货款,中祥公司给联基公司提供的1430吨原油入库磅单其不知情,源瑞公司只开具了706.619吨原油入库过磅单,作为对方的提货凭证,源瑞公司出具的原油入库过磅单是其直接打电话给郑霜让她开具的,与中石油西安石化总厂之间没有签订过原油购销合同,车皮计划号9649是其公司申报计划的序号,申报车皮计划没有成功,也没有给中石油西安石化总厂发过油。

  第二起事实:1.日月同辉公司副总经理李兴凯报案材料,证实源瑞公司与日月同辉公司签订合同,符东辉根本没有油,骗取该公司货款170万元;2.《油罐租赁合同》,证实源瑞公司与路桥公司物资供应站签订该合同,以每月每吨18元租赁该站粘油罐2具;3—5.《油品代储合同》、《油品购销协议》、《承诺书》,证实源瑞公司与和信公司陈国梁签订相应合同的内容;6.收据,证实源瑞公司收到陈国梁交来渣油仓储费77万元;7.出油登记表,证实2007年10月26日至2007年11月5日,和信公司将仓储的油卖给宝塔石化公司;8.2007年9月6日《委托书》、和信公司《关于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渣油代储的情况说明》、证人陈国梁关于给符东辉签委托书的说明及证言,证实符东辉辩护人提供的陈国梁与符东辉签订的委托书不真实;9.银川西夏印艺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及鉴定文书,证实《委托书》上加盖的源瑞公司公章,于2007年11月5日在其单位制作,《委托书》上受委托方盖印的源瑞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10.编号RL-070918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实2007年9月18日源瑞公司与日月同辉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内容;11.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来帐凭证、收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帐户历史明细、转帐支票、进帐单、银行卡存款凭条、大额现金转帐审批表、银行卡取款凭条、现金交款单,证实日月同辉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将170万元成约定金打入了源瑞公司158001040003509的帐户上,当天从该账户转到郝玉秀(9559981200077909813)的帐户上,又于9月26日将100万元交到源瑞公司(158001040003509)的帐户上;12.渣油发运计划单,证实源瑞公司预发渣油的计划;13-14.《协议书》、《变更合同协议书》及编号RL-07110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实相关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内容;15.日月同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介绍、委托授权书等,证实日月同辉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情况,日月同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李兴凯全权负责与源瑞公司的燃料油业务;16.源瑞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证实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符东辉与日月同辉公司洽谈油品业务的相关事宜;17.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证实符东辉与李兴凯等人进行了4次商务谈判,符东辉均答应给李兴凯解决油的事实;18.北京铁路局周李庄站证明,证实其站下属专用企业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化工厂专用线2007年7月至11月有接卸渣油能力;19.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化工厂炼厂货物接受证明、营业执照,证实其单位连通北京铁路局周李庄火车站的自备铁路油罐车专用线能接受内装载渣油(燃料油)的重油罐车,经营范围有渣油和燃料油;20.天津日月同辉公司提供铁路接受证明的声明及照片证实,北京市铁路局周李庄站2007年7月至11月有接卸渣油能力;21.证人李兴凯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与源瑞公司签订合同,给源瑞公司打了17O万元成约定金,但源瑞公司只付了3.8万元,一吨油也未发;22.证人田平的证言及证明材料,证实签订合同之前,其与张延平、李兴凯、符东辉一块去过路桥公司的油库,符东辉说2000吨燃料油是源瑞公司的,但在签订合同后符东辉一直没有发油,后来其听李兴凯说燃料油在10月份就由别人拉走了;23.证人崔小平证言,证实2007年7月左右,田平通过其向符东辉联系购油的经过,符东辉安排司机带着其与张延平、李兴凯,还有个姓郝的陕北人去油库取样,合同签好后日月同辉公司将款170万元打来,油发不了,符东辉一直说没有车皮,后来其才知道油不是她们的;24.证人张延平证言,证实崔小平、田平一直为李兴凯考察符东辉的油,符东辉认可存在路桥公司油罐里的油是她的,至少有处置权,否则双方也签不了合同,合同签订后,符东辉带李兴凯、其、崔小平、田平、朱海宁一起去油库看过油,收到日月同辉公司打的货款后,没有发油是因为铁路货运部门说接运方无接受能力,其曾收过张玉柱给李兴凯的1万元并出了收条,后把钱给田平,由田平交给李兴凯女朋友;25.证人于培证言,证实10月底符东辉拿着银川站的铁路运输装车订单,要求其公司报车皮计划,到银川铁路货场,电脑显示收货单位没有接收装卸重油的资质;26.证人翟利梅证言证实,新市区棉麻仓库的6个储油罐的产权属于路桥公司,源瑞公司和路桥公司签订了油罐租赁合同,源瑞公司在5号罐中储存了2100多吨渣油,2007年10月底到11月初,源瑞公司的李建新陪同崔老板的人将渣油全部拉走到宝塔石化公司。27.证人裴勇育情况说明,证实其了解的路桥公司油罐里的油及青铜峡源瑞油品储运站油的情况;28.证人张玉柱证言,证实符东辉与日月同辉公司签订了合同,她告诉其新城路桥公司油库里的油是她的,卖掉后可以给其还钱及源瑞公司的车皮计划一直没报下来;29.证人郝玉秀证言,证实日月同辉公司转入源瑞公司以其名字开的账户170万元,是赵红燕办的,她听符东辉指示给日月同辉公司开具了170万元的收据;30.证人白德慧、戴文龙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旦左右,符东辉坐白德慧的车一起到府谷,白德慧给陈国梁打了电话,陈国梁第二天过来和符东辉怎么谈的不知道;31.证人赵红燕证言证实,2007年9月26日,她从郝玉秀的商行存折里取出两笔100万元,好像是办承兑汇票了;32.证人王慧证言证实,符东辉还了向其借款50万元,还差200万元未还;33.被告人符东辉供述,证实在与日月同辉公司签订合同时路桥公司油罐内有陈国梁委托其公司代销售的2000吨左右的油,李兴凯看了油表示同意,签订合同后,日月同辉公司先付170万成约定金,她委托宁夏蓝星公司去银川火车站报车皮计划,由于日月同辉公司提供到站无接受能力,计划没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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