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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13号(4)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东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建华

审 判 员 杨 峰

代理审判员 刘 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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