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东方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福永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政丰北路龙腾阁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福路金色年华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达琴,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16号天井湖16栋。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海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鸿隆广场1栋B座1222。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