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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15)

  四、一审判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之一的大地公司进行审判,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在实体上也损害了大地公司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一)大地公司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判决剥夺其参加诉讼的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1)在(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6号案中,被上诉人曾将大地公司一并起诉,后又以其他理由撤回、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曾追加大地公司参与诉讼,但一审法院为简化诉讼程序,认为大地公司的权益转让给富山宝公司后,大地公司即与本案的处理无利害关系,便剥夺了大地公司参加诉讼的权利。若大地公司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大地公司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将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金银城”项目的债务纠纷,促进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建设,从而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合同为福星公司与富山宝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兴建三星花园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富山宝公司依据该合同享有“金银城”项目75%的权益。同时,大地公司与福星公司就同一标的物“金银城”项目也签订了《合作投资兴建深圳国际机场配套工程--“金银城”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二》至今合法有效,未有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大地公司依据《合同二》在“金银城”项目中也享有土地、房屋75%权益。(二)一审判决实体上存在违法之处,损害了富山宝公司及大地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富山宝公司依据与福星公司、福永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享有“金银城”项目的土地、房屋75%的权益,同时依据大地公司与福星公司、福永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也享有“金银城”项目75%的权益。而大地公司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至今均未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无论富山宝与福星公司、福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是否解除,均不影响富山宝公司依据大地公司所签合同享有“金银城”项目土地、房屋75%权益。根据一审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中对大地公司《关于金银城项目有关权益的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同时确认“福星公司、福永公司对此也不持异议”。因此,依据该份确认书和一审法院的生效裁定,富山宝公司已享有大地公司在金银城项目中的权益,但是,一审判决违背事实,未处理大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二》,不仅是损害富山宝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大地公司在“金银城”项目中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大地公司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实体上也已损害了富山宝公司及大地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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