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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 009元,由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 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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