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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1276号


  再审申请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耀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柏君 (PAI CHUN LIN BROWN)。
  委托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正林)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正林)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做出的 (2008)豫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林柏君因与郑州正林债务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林柏君与郑州正林以及兰州正林三方于2008年7月31日所签《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郑州正林立即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林柏君偿还欠付人民币99406 235.8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当事人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确认:截至2008年7月16日,郑州正林拖欠林柏君人民币99 406 235.82元没有偿还且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2.因郑州正林资金和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现金向林柏君清偿上列欠款,郑州正林自愿以截至2008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郑州正林全部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将所欠林柏君的全部欠款转为郑州正林的股权,自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完成之日起,林柏君成为郑州正林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的权益,转而享有郑州正林股东的权益,林柏君同意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的清偿。3.债权转股权完成之后,林柏君持有郑州正林的股份为:林柏君的债权数额占郑州正林全部资产基准日评估值的百分比,即为林柏君享有的股权数额。4.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手续,及郑州正林因债转股而增加的注册资本等,均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郑州正林负责办理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郑州正林负担。5.如果因政策法律的障碍或郑州正林的原因,而导致在180日内无法完成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手续的,则郑州正林承诺在该期间届满后30日内以现金清偿或以其全部实物资产作价抵偿所欠林柏君的全部欠款。6.本调解协议经由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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