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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恒通铝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5元由青海恒通铝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国泰
审 判 员 吴

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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