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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蒋汉平、李庆军股权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青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综合楼4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唐仕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绍辉,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付家寨。
法定代表人:蒋汉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蒋汉平,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凰川村二庄35号,身份证号320223196209181816。
被告:李庆军,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1号,身份证号:63010219670414814。
委托代理人王阳,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东,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蒋汉平、李庆军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晓春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黄 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依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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