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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4号(2)
在出事前一星期,其在××网吧上网时,没有带钱。因为常在该网吧上网,和网吧主管关系不错,其就到收银台对一名女网管要求帮忙充30元,下次给钱。女网管不同意,当时和她吵架。后来,有另外一名网管过来,其才充到钱。
被害人郑某高经过辨认,指认在案发前一周与其吵架的××网吧网管就是高某枚;用刀砍其的瘦个子就是唐某红。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网吧网管)证言,证实2009年11月4日中午13时许,其当时正在网吧搞卫生。有三名男子从外面进来。在网吧内转了一圈,然后走到一名上网的人背后。其看到其中一名短发男子用手抓住上网的人的衣服,将此人从椅子上抓起来,旁边还有一名平头男子也去抓该男子的衣服。上网男子挣脱他们,朝门口跑,但摔了一跤。之后,短发男子冲过去并从腰间抽出一把刀朝上网男子身上乱砍,其他几名男子就在旁边拳打脚踢。后来,那几名打人男子就全跑掉了。其过去看到上网男子浑身是血。其就报警,并打120了。这时,一名叫高某枚的收银员就出去了,后来再也没有回来过。
证人陈某经过辨认,指认出用刀砍伤被害人的短发男子就是唐某红,案发后就突然离开网吧不知去向的是高某枚。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4日13时许,其在××网吧内上网时看到从网吧外走进来两名男子,走到距离收银处附近上网的男子后面,穿米白色长袖圆领T裇男子用手拍了一下上网男子肩部,上网男子回头看了一眼,没有在意扭头继续看电脑。接着,另一名男子一下子伸手抓住上网男子手腕,上网男子被抓着站了起来。这时,米白色T裇男子用手抓住上网男子的衣服往网吧门口大力拽,另一名男子就在后面用手推。上网男子反抗挣扎,大喊"快打110报警"。从网吧门口又走进一名身穿深绿色带领T裇男子,从腰间后背处抽出一把长约40公分的刀,把包着刀的报纸扯开,用刀捅中了上网男子的右后腰肾位置。另外两名男子分别从身上抽出约30公分的单刃的刀朝上网男子的双脚乱砍,砍了一会后,那两个男子又用刀砍上网男子的双手臂。那几名男子后来离开现场。
证人刘某某经辨认,指认案发时用刀砍伤被害人的男子就是唐某红。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4日12时40多分时,一个坐在网吧收银台附近上网的男子被两名男子拉到网吧的门口,然后三个人打他。打了两分钟后,被打的那名男子就叫人报警。他自己想跑,后来一个男子就从身后拿出一把砍刀朝他背上砍。
(四)被告人供述
1、原审被告人唐某红的供述,其女朋友高某枚是××网吧的收银员,大概在2009年11月4日的10天前,高某枚下班比平时早,其问她怎么回事,高雪梅称有一个男子没有钱却要充网卡,而且还骂了她。其听了以后就说哪天去收拾他一下, 高某枚就说打他两个耳光就可以了。高某枚还告诉其,那男子左手无名指上戴了一个很宽的金戒指。
11月4日上午,其通过发短信问高某枚,获知那名男子正在网吧。其就说要过去去教训一下他。之后,其叫上三个朋友"成国"、"黄毛"、"哈头",又在罗瑞和市场买了一把西瓜刀,用报纸将刀包裹住插在其腰间,用衣服遮住,就去了××网吧。到了网吧后,高某枚就走了过来,其看到与高某枚所说特征相似的男子坐在距离收银台很近的电脑前。其通过高某枚点头得到确认后,便说:"好了,这没你事了。"然后高某枚就走开了。其走到被害人旁边,抓住他胸口的衣服拉他站了起来,被害人反抗,其拿出砍刀,被害人跑的过程中摔倒,其追上去就开始砍他,大概砍了五六刀,砍在那个男子的背部和腿部,然后,其就和同伙走了。出了网吧,其给高某枚打电话说"人是我砍的,你别上班了,赶紧走"。其从网吧出来后把砍刀扔到罗瑞合对面汽车站的垃圾桶里。后来其和高雪梅在出租屋里呆了几天后就回湖南了。
2、上诉人高某枚的供述,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在收银台上班,被砍伤的男子过来叫其给充30元人民币。后来网吧网管陈某过来让其帮他充了30元。该男子还骂她,其很生气就记在心里了。回去后,其将此事告诉了其男友唐某红,唐某红就说要教训那个男的,其就说随便打几个耳光就行了。唐某红还问其那人长什么样子,其称该男子左手上戴着一个黄金戒指。
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其在网吧上班,和唐某红发短信聊天,唐某红问欺负其的那名男子在不在网吧,其告诉唐某红该男子在网吧。过了一会,其就看见唐某红带着3名陌生男子来到被砍伤男子身边。问其是不是这名男子,其点头确认。随后唐某红说"不关你的事",其就直接去了洗手间躲开。去了约二分钟,其经过被砍伤的男子身边,浑身是血,唐某红他们四人已经不见了。后来,其接了唐某红的电话,叫其不要在网吧上班了,人是他砍的,怕其有麻烦,让其赶紧离开。后其与唐某红碰面,二人在"黄毛"住处住了两天,之后就一起回唐某红的湖南老家了。
(五)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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