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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2149号刑事判决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印刷厂上班时因打包机的事发生口角。21时30分下班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宿舍浴室洗澡和洗衣服时,周某某再次找到刘某某理论并发生撕扯。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腹部。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原告人周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月18日22时52分许,接到一先生报警称,在坂田××印刷厂宿舍其同事被人持刀捅伤。民警赶到现场,将周某某送往医院,同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2、电话记录,证实民警通过电话联系报警人,其陈述是印刷厂的司机,周某某的姐姐找到其,说周某某受伤了,就开车送她去医院,同时打110报警。
3、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林(被害人姐姐)证实2010年1月18日晚9时许,其妹周某某告诉其和同事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就去找刘某某讲理。当时刘某某在冲凉房洗衣服,周某某就去敲门。其跟在后面想一起去调和一下。其妹边敲门边问被告人为什么骂她。刘某某就说骂了又怎样?后来周某某就叫刘某某开门,其站在周某某后面,刘某某开门后不到一分钟,其妹就叫"我被她杀了,快叫人送我去医院"。其冲过去看到冲凉房里台面上有一把水果刀,是红色的,其妹妹用手捂住肚子,衣服上、手上都有血,其就去叫人送妹妹去医院。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用刀刺伤周某某。
(2)证人陈某平证实2010年1月18日晚23时,其和文某琼在睡觉,刘某某在洗手间冲凉,大家听到周某某在洗手间门口跟刘某某吵架,还有"砰、砰"的敲门声,后来她们还打了起来。周某某受伤后,靠在宿舍门边,说受伤了,其起床看到周某某用手捂住肚子,手上有点血。刘某某打架后没有回宿舍,其听到刘某某到楼下问保安报案是不是打110。之后她就一直呆在保安室直到警察来将她带走。
(3)证人文某琼证实当晚其和陈某萍正在睡觉,刘某某去冲凉,没多久就听到外面有人说打架了,其和陈某萍出去看到周某某的腹部出血了。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0年1月18日晚与刘某某因打包机的事发生口角,下班后刘某某在洗手间洗衣服,其在门口与她继续争执。这时刘某某从里面打开洗手间的门,其也在外面推门。门开后,其看见她蹲在那里洗衣服,她站起来,从口袋里掏了一下,很快其右腹部就被捅了一刀,当时就流了很多血在阳台上。后来其姐就叫人送其到坂田医院了。刘某某捅了其一刀,但没有看清楚刀。其没有打刘某某,只是用手按着她的肩部,她的刀就下来了。辨认出刘某某。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同街46号二楼冲凉房。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7、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证实周某某之损伤不符合冲凉房铁角架形成。
8、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2010年1月18日晚上上班时与周某某因使用打包机的事情发生口角。回到宿舍,刚准备冲凉时,周某某就到冲凉房外面骂其,其将门锁后,没有出去,她就在外面撞门,门撞开后她们两姐妹一起冲进来,周某某用手掐住其脖子,其就往后躲(两人之间隔着一个有尖角的铁架),周某某撞到铁架上了,并且用手捂住腰部,其看见她的腰部流血了,其大叫,工厂的保安员过来,并且把她送到医院,不久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周某某的姐姐没有殴打其。(2)第二次供述与第一次供述基本一致,其当时正在冲凉,没穿衣服周某某就撞门进来了。周某某撞到铁架后,什么也没有说就出去了。其穿好衣服出去后才听陈大姐和文大姐说周某某流血了。周某某的姐姐一直在门外,有说"刀、刀。"其还看到周某某拿着一把刀。(3)当庭供述其有一把生锈的小刀,合不上,平时挂在腰带上。冲凉时随裤子放在进冲凉房右手边的台面上,被害人姐妹当时也带了刀,进来就打其,还掐其脖子,其就往后退,退的时候手压在刀上了,被害人冲过来时,其身体避开了,但手依然压在刀上,被害人撞到刀上了。被害人姐姐一直站在门口。其出去后找了一个医生看手臂上的伤,然后用公用电话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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