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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37号(2)
三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但是我们认为判决还应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第十条关于死亡抚恤金待遇的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所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原审法院认定李Y向上诉人出具的相关《声明》的内容和国家法律规定相悖、应属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上诉人应当承担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应当享有的待遇。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粤 芳
审 判 员 柯 云 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 李 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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