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38号(3)
二、一审判决刻意回避被上诉人违法克扣拖欠上诉人工资的事实,被上诉人应支付相应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证据《员工工资表》显示,被上诉人将超市的商品损失(既盘赔款)转嫁给全体员工按比率承担,不管员工是否同意,被上诉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属于克扣和拖欠工资。2、一审判决以上诉人认可为由,支持被上诉人克扣工资的行为,显然与法相悖,让人对其的公正性产生疑问。3、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购买社保和克扣拖欠工资为由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需以先向被上诉人提出为前置条件。
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加班或者已支付了上诉人加班工资。1、证据《考勤记录异常情况表》是被上诉人单方伪造的,完全没有证明力,并且,上诉人当庭己指出这份证据中造假产生的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刻意对此视而不见。2、证据《考勤汇总表》注明此表只是对职工出勤天数的统计,没有注明法定休息日属于加班,因此,这证明了上诉人每天的出勤时间不在此表的记录范围内,上诉人法定休息日也没有按加班对待。一审法院刻意对此视而不见。3、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每月工资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就已包含了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的推论,根本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己支付了上诉人加班工资或者上诉人未加班,被上诉人未尽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上诉人,是在歪曲法律。
四、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购买社保,本应由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但上诉人已经自行购买的社保费,当然由被上诉人赔偿,人民法院应该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基本常识,刻意扭曲事实与法律,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前列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所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文件签报表》、《应聘员工信息表》、《考勤汇决表》、任命通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资表中的应扣款经上诉人确认,上诉人主张该扣款系违法克扣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加班或者已支付了上诉人加班工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异常情况表》,上诉人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该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购买社保,上诉人已经自行购买的社保费,当然由被上诉人赔偿。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该问题上诉人可循其他途径处理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粤 芳
审 判 员 柯 云 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 李 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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