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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64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粤 芳
审 判 员 柯 云 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李 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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