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上诉人深圳市XX无纺布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2010)深X法民(劳)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起诉请求不予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61元及加班工资差额2038.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情况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9年2月19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被上诉人在职期间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员工工作岗位:车工;
四、工资发放情况: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11月28日期间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
五、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08年11月28日;
七、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集体罢工为由将上诉人辞退。
八、仲裁受理时间:2009年12月9日;
九、仲裁请求:申请人(本案被上诉人)请求被申请人(本案上诉人)支付1、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11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50元;2、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11月28日周一至周五被克扣的加班工资10220.1元;3、2009年2月19日至2009年11月28日周六、日被克扣的加班工资18141.2元;4、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3800元。
十、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本案上诉人)支付申请人(本案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61元;2、加班工资差额2038.5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1、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法定工作日共上班139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共468小时,休息日上班共642小时,上诉人共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5450.5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行计件工资,周六、日是自愿上班,周一至周五8小时以外按2.5元/小时计算加班费,这一标准低于深圳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3、上诉人、被上诉人一致认可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158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自2009年2月19日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11月28日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差额共计13061元【1580×8个月+1580÷30天×8天】。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工资发放标准为计件工资,并主张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038.5元,但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依据上诉人认可的被上诉人工作时间,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应得工资为17489元【900元÷174小时×1396+900元÷174小时×150%×468+900元÷174小时×200%×642.5】,并用该应得工资减去上诉人实际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5450.5元计算出上诉人应补足被上诉人的工资差额为2038.5元,被上诉人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应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原审法院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上诉人深圳市XX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诉人深圳市XX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刘X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61元;三、上诉人深圳市XX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刘XX加班工资差额20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上诉人已预交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不予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差额。
上诉事实与理由为:事实情况与刘XX所说的完全不吻合,本公司是有劳动合同的,他当时拒签劳动合同,其理由是他在公司不会做太久,他在车间的职位是专车位,考虑到当时用工难的情况,当时答应了他的请求,另外刘XX是因为在车间故意闹事,不听管理安排,且不做事,所以才被我公司开除的。如果在深圳这样的工人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保护我们企业的法律何在。希望法院调查清楚,秉公办事。我公司坚决不接受刘XX所提出的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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