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28号(2)
被上诉人刘XX口头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和事实不正确,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所查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拒签劳动合同、是因为故意闹事,不听管理安排,不做事,所以才被开除,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粤 芳
审 判 员 柯 云 宗
代理审判员 赵 霞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兼) 李 开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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