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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成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方志成、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国琴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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