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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与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津翠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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