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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安与黄亚君、黄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
一审判决后,张广安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理由为:上诉人转租的行为已经完成,被上诉人未取得该房屋,是其自身原因或原审第三人原因造成。

被上诉人黄亚君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黄镇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协商同意,将涉诉房屋转租给被上诉人,并收取了70000万元转让金。原审第三人作为房屋所有人,上诉人作为房屋转租人,就应有义务保证该房屋的交付使用。现原审第三人已将涉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致双方的约定已无法履行,故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其交付给上诉人的转让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交付的不是租金问题,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张广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国琴
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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