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樊文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
北京汉洋斯特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连国。该公司于2004年11月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王连国变更登记为龚平,出资人由王连国、王新龙、关进变更为关进、龚平。并于2009年11月5日被吊销。北京汉洋斯特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8日申请设立天津分公司,经天津市工商管理局核准北京汉洋斯特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0年3月9日设立,法定代表人王连国,该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吊销。2001年1月11日及2002年2月1日的联系人均为樊文焕,在企业联络员登记表中的原告个人简历显示2000年至今工作单位为汉洋,该登记表经法定代表人王连国签字。
天津汉洋斯特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王连国,投资人为王连国、关进、龚平。2002年度年检联络员为樊文焕。该公司于2009年9月办理注销时的清算报告上除王连国、关进、龚平三人的签字外,亦有原告樊文焕的签名。该公司2009年9月21日注销。
欧艾斯汉洋(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9日设立,后将投资人关进、龚平变更为北京汉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理由关进变更为潘晓民。欧艾斯汉洋(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08年4月8日申请设立,当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关进、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为王连国,委托代理人为樊文焕,天津分公司于同年12月申请注销登记,委托代理人仍为樊文焕。
再查,原告樊文焕于2010年4月19日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关于是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节,尽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和理由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对原、被告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发生了变化,这一点并无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的工作地点在开发区,尽管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工作地点有明确的约定,然可以判断双方已经通过长时间的履行共同确认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为开发区这一事实。而对于本案原告残疾人的身份,被告办公地点迁移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生了变化,即出现了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此变化对于本案原告来说足以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尽管被告在原告开始休病假之后仍然为其支付工资直至2009年8月,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2009年8月,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09年10月,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后,及时为原告提供住宿或者班车等尽量减少因上班路程而带来不便的措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原告就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发生变更进行过协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同时希望与被告协商,以及2009年4月原告已与被告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被告依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当发生原告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不再上班的行为时即以旷工论处,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然而,原告在与被告未对离职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再提供休假证明亦没有及时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自2009年8月开始便放任这一状态的继续,直至同年10月收到被告的通知后方提出了辞职的请求,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先以自己的行为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且用人单位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经济补偿金,究其性质实为一种社会保障,是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而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双方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10月13日解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一节,因被告公司自2006年12月11日方核准设立,故原告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6年1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被告称公司从未下发过被告所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对该通知书中的签章不持异议,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通知书系被告未经允许私自加盖;尽管原告确系有机会可以直接控制被告公司公章的员工,但是结合庭审查明的经王连国签字确认的原告在2000年开始在“汉洋”工作这一事实,可以确认通知书中记载的入职时间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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