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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樊文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4)
(三)项规定,向樊文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本案涉及的公司变迁沿革复杂,为查明事实,原审法院主动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相关公司的设立、沿革情况进行了梳理,在此不再赘述。仅补充一点,樊文焕作为员工个人,从2000年入案外人北京汉洋斯特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几经公司变迁,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出自个人意愿或原因主动变更工作单位,又因所涉公司皆存在共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故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审法院认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0年6月至2010年4月并无不妥,工龄十年乘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000元,共计2万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津翠
代理审判员 李 玲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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