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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6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拜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黄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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