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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2号
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
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3157××. ×)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3.71元,本院减半收取2451.8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建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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