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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2号

原告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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