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9号(3)
药厂的合同”,“谈到与海博股份在上海东方制药厂的合作,孙明杰表现得非常痛心”。2005年10月2日出版
的《文汇报》报道:“在业内扰攘已久的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因土地资产的
合资纠纷案有新进展,威尔曼声称双方合资企业‘东方制药’的土地资产—一块8.226亩土地使用权竟然不翼而飞”。“上海东方自主研发与治疗ED的国家新一代西药phentolmine mesilate dispersible tablets新近获
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上市,将使用‘伟哥TM’商标”,“中国药科大学董事局副主席孙明杰告
之,伟哥的生产单位是威尔曼集团的下辖GMP药厂: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2003年11月24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和2004年4月24日出版的《中国工商报》报道:“威尔曼湘
北制药厂占地125亩,投资1亿元港币的抗生素车间,每天60万元以上产值的粉针剂自动生产线,通过国
家药品监督GMP认证,今年年产值将达到5亿元,年利税收将达到1亿元”。2003年8月9日出版的《中国
医药报》报道:“2001-2003年一季度16城市医药企业销售金额前20名,其中,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
2001年为16位,2002年17位,2003年21位”。
2003年9月7日出版的《星期日新闻晨报》报道:“据威尔曼销售部门的负责人透露,每粒‘伟哥’将售
价50元人民币”。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在价格上,伟哥的定价最后为50元/片”。
2003年9月27日出版的《江淮晨报》报道:“每盒定价100元,每盒2颗”。2005年4月12日出版的《南方日
报》报道:“广州威尔曼公司宣布其产品‘伟哥’将大幅降价50%,由原来的每粒50元一次性调价至每粒25
元”。
2003年8月17日出版的《香港商报》报道:“8月30日,威尔曼新药开发中心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在
京召开盛大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其历时7年研制开发的用于治疗ED的国家新药伟哥即日起正式投放国内
市场。专家分析,伟哥商标价值起码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威尔曼仅‘伟哥’一产品的开发资金达2千多万
元,而且研制了多种治疗性功能障碍的产品。开发资金如此之多,投入技术力量如此之大,许多企业是
做不到这样的”。2003年8月17日出版的《香港商报》报道:“威尔曼计划在一年内占据15%甚至更多的市
场份额,在三年内占据40%市场份额”。2006年11月17日出版的《北京晨报》报道:“该公司老板孙明杰
还为中国伟哥制定了第一年销售4亿元人民币的计划。”
另,威尔曼公司及其相关联的公司和辉瑞公司就“伟哥”、“渭哥”等商标存在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威尔曼公司指控辉瑞公司到其公司进行调查的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威尔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因此,广州为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
涉外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威尔曼公司生产的药品“甲磺酸酚妥拉明”与辉瑞公司生产的药品“枸橼酸西地那非”都是专门用于治疗
ED的同类药品,两者都有在中国市场上出售,因此,威尔曼公司与辉瑞公司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一、辉瑞公司委托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行为是否对威尔曼
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辉瑞公司委托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调查的信息是否侵犯威尔曼公司的
经营秘密。
一、辉瑞公司委托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针对辉瑞公司委托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调查的内容来看,辉瑞公司是想了解竞争对手
的经营情况,了解竞争对手目的本身并没有不正当性。且从威尔曼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调查报告》
是辉瑞公司用于支持“渭哥”商标异议案件而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证据材料,威尔曼公司的
证据不能证明辉瑞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了不正当竞争活动。其次,辉瑞公司委托调查的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调查取证的经营资
格。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的经
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和“市场调研”,辉瑞公司委托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调查取证,并未超出该公司的
企业经营范围。威尔曼公司指控辉瑞公司违反公安部于1993年颁布的《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
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但该通知是针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
所”等不规范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治理,并没有限制一般性的商业调查行为。
威尔曼公司还指控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拟身份和虚拟借口进行调查妨碍其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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