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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9号(5)
所认定的本案被上诉人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伟哥商标异议是不成立的。由于辉瑞公司有此项诉求,并为
此进行了相关的司法诉讼,清楚表明辉瑞公司委托上海万亚信息公司对威尔曼公司进行调查的内容是伟
哥产品的全部经营信息,以及威尔曼公司其他的经营信息。被上诉人辉瑞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被上诉
人与上诉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已经查明。2、证明辉瑞公司在中国致力注册伟哥商标与本案没有
任何关系。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威尔曼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立
即停止侵犯威尔曼公司商业秘密和妨碍威尔曼公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中国医药报》、
《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3、赔偿威尔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上诉人威尔曼公司与被上诉人辉瑞公司在二审中争议的问
题,本案的焦点是辉瑞公司委托上海万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威尔曼公司生产的药品与被上诉人辉瑞公司生产的药品都是专门用于治疗ED的同类药,两者审 判 长 

 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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