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桂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梁*、冯*、曾*与上诉人夏*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桂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何继宏,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延华,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女,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院。
委托代理人卢延华,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石埠镇石埠街154号。
委托代理人卢延华,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2号1801A号房。
委托代理人王玉克,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志中,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雁翔,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马头镇兴平路1号。
委托代理人邓远东,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冯*、曾*与上诉人夏*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防市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坚、代理审判员谢素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孙晓静担任记录。2010年1月31日,梁*、冯*、曾*与潘雁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为此潘雁翔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准许潘雁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2010年3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何继宏、卢延华,上诉人冯*、曾*的委托代理人卢延华,上诉人夏*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克、韦志中,第三人潘雁翔的委托代理人邓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公司)原是由夏*、朱金能、何益珍出资成立。夏*出资35135600元,占公司股权51.67%;朱金能出资18135600元,占公司股权26.67%;何益珍出资14728800元,占公司股权21.66%。2007年4月,梁*得知海源公司股东欲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后经与夏*洽谈,双方初步达成了由梁*负责联系意向投资商的共识。
2007年6月19日,梁*(甲方)、曾*(乙方)、冯*(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合作运作引进国内外投资商收购海源公司股份(资产),为海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提供中介服务;甲方负责对合作项目的包装、定位、策划及法律、财务问题,负责具体与拟转让公司的接洽、初步谈判等,并联系意向投资商;乙方负责合作项目所需的资金,负责对合作项目的整体统筹,依托李建军控制的南宁市冠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开展工作;丙方为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具体负责联系外国意向投资商,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依托其控制的北京枫普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工作;三方商定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主要由甲方出面开展工作,但重大决策必须经三方同意;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7年10月16日,夏*与生物能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自然能源公司)签订一份意向性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生物能源公司受让海源公司87.33%股权(其中夏*39%、朱金能26.67%、何益珍21.66%),股权转让价款为13064万元。
2007年10月28日,夏*(乙方)未经朱金能、何益珍授权与梁*(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由于甲方引进、运作生物能源公司及自己收购夏*、朱金能、何益珍在海源公司的100%股权(生物能源公司收购87.33%股权,甲方梁*收购夏*所剩下的12.67%股权),总价款为完税后8000万元,已达到夏*、朱金能、何益珍的预期目的。因此,夏*、朱金能、何益珍同意收到应得的转让款后,受让方所支付的剩余款项作为甲方的佣金,归甲方所有;二、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保证在夏*、朱金能、何益珍收到转让方支付的转让款后1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各自帐户上的全部转让款汇到夏*的帐户。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由夏*按本协议支付给梁*并按股东之间的协议支付给股东;三、甲方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价格所应交纳的税、费及夏*、朱金能、何益珍实际取得8000万元转让款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均由甲方从其所得佣金中支付;四、双方确认,在甲方所应得的佣金中预留1300万元作为税费,由甲、乙双方开设共管帐户,将预留的1300万元税款汇到该帐户,所须交纳的税费均从该帐户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交夏*、朱金能、何益珍的完税凭证后,如有剩余款项,则在1个工作日内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果预留的1300万元,不足支付税费,则由甲方补足;五、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已取得朱金能、何益珍的充分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的承诺及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行为,对朱金能、何益珍均有约束力和不可撤销性。协议对其他事项还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夏*与梁*签署协议,确认双方同意终止12.67%的公司股权转让,并按照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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