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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内民三终字第4号(3)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7.67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宝岩峰
代理审判员 赵卫红
代理审判员 白海荣
二О一О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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