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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U QUYET TIEN(刘)因与保定康华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UU QUYET
TIEN,中文名字:刘,男,1968年12月13日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现持越南护照号码:B4975324。
委托代理人:刘路军,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康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容城县西里。
法定代表人:侯喜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薇,河北商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LUU QUYET
TIEN(刘)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康华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LUU
QUYET TIEN(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路军、被上诉人康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4月4日,LUU QUYET TIEN(刘)与康华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一、商品的名称、数量、款号、价格
名称款号数量单价总价
男式半袖KH120116000USD2.00USD32000.00
KH120216000USD2.00USD32000.00
男式长袖KH120314000USD2.35USD32900.00
KH120414000USD2.85USD39900.00
KH120516000USD2.80USD44800.00
KH12068750USD3.05USD26687.00
合计84750USD208287.50
二、包装要求:按乙方[LUU QUYET TIEN(刘)]要求,符合国家出口标准。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康华公司)保证于2006年4月23日完成生产,包装完毕,在康华厂验货付款。
四、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由甲方负责办理商检、报关、出口。
五、结算方式:乙方付定金USD50000美元,于2006年3月22日再付货款USD50000美元,合同开始生效,2006年4月23日前把余款全部付清交货。
六、甲方保证质量、按国家标准生产,数量按客户要求有3%的上下浮动。
七、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予以认同。如有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申请法律部门仲裁,双方签字生效。
八、面料、颜色、花型、款式按板收货。
九、传真件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LUU QUYET TIEN(刘)及康华公司的侯建伟在该合同上签字。
LUU QUYET
TIEN(刘)于2006年3月23日向康华公司支付5万美元,双方未对该款属于定金还是货款进行确认。直至2006年4月23日止,LUU
QUYET TIEN(刘)未支付其余货款且未提货,康华公司亦未催告其支付其余货款并提货。2006年4月27日,LUU QUYET
TIEN(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杰到康华公司与侯建伟谈话。侯建伟称“我们与越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现我们没有按时交货,属于我们的责任,越南方客商可以采取协商、诉讼等手段解决问题。”在LUU
QUYET
TIEN(刘)表示“你现在应该停止生产该服装,越方客商可能中止该合同”时,侯建伟表示“我们现在不能停。如果到时候他不要该服装,我们可以卖给其他人,长袖衬衫也不是什么季节产品。现成品基本上可达三分之一左右。”河北省容城县公证处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员现场制作了《谈话笔录》,舒杰在笔录上签字,侯建伟未在笔录上签字。2006年4月28日,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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