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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洪菊诈骗、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098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洪菊,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洪菊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洪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诈骗事实
  (一)2008年11月份,被告人章洪菊对安庆市四达开发公司下岗职工金明霞称自己炒二手房产有很高的利润但缺少资金,承诺如金明霞愿意借款将给予高额利息。2008年11月3日,章洪菊向金明霞借款18.25万元,许诺每天1%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章洪菊未按约定还款。2009年2月1日,章洪菊又承诺以25.35万元购买金明霞位于双井街的一套住房,在未向金明霞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骗取该房房产证,立即将该房以20万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章洪菊将金明霞的借款和转让房款均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在金明霞多次催要借款和房屋出售款时,章洪菊均谎称已将所借资金和房款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并向金明霞出示其伪造的与他人合作炒房的合作协议、房产证、房产局的收件单等资料,继续骗取金明霞的信任。
  (二)2009年4月,被告人章洪菊对徽商银行安庆分行寿庆支行职工黄成俭称二手房市场销售有很大的盈利空间,但其手上的资金较少,让黄成俭给她短期融资,承诺将支付高额利息。第一次黄成俭借给章洪菊7万元,双方谈妥利息每天按1%即一分息计算。几天之后,章洪菊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并支付了利息。在取得黄成俭的信任后,2009年5月份,章洪菊向黄成俭借款24万元(利息2万元),期限7天;2009年6月29日再次向黄借款17万元,期限半个月,均许诺按每天1%即每天一分息计算利息。章洪菊将上述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借款到期后章洪菊均未按约定还款,并多次向黄谎称所借现金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2009年8月份,章洪菊再次找到黄成俭,称自己准备购买一处门面房,转手后赚取的利润很大,可以还清黄成俭的借款。黄成俭再次借给章洪菊12.39万元作为购买该门面房的首付款,章洪菊以该房屋抵押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案发时章洪菊未按约定归还黄成俭的欠款51.39万元。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09年8月,被告人章洪菊得知安庆市港务局职工方九郎准备出售其在安庆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53号门面房消息后,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与方九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1.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门面房。2009年8月25日,章洪菊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向黄成俭、杨仕群借款40.35万元(期限30天),作为购门面房首付款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2009年9月,章洪菊将方九郎出售的安庆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53号门面房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于10月22日将门面房房产证抵押贷款64万元,并将64万元贷款转移至其他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其他欠款。借款人杨仕群得知被骗后,向章洪菊索回借款21.4万元,同时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洪菊归还其余借款,该院即冻结了章洪菊先期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购买门面房的首付款40.35万元。与此同时方九郎一直向章洪菊催要门面房款,章均编造种种虚假理由拒不支付。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章洪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94.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章洪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诱骗他人签订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房屋产权后,拒不履行合同并逃匿,骗取他人钱财81.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章洪菊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章洪菊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章洪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涉案款物,挽回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依法对章洪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章洪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查封在案的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跃进新村5幢1单元401室房产、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五街51号、53号房产,扣押在案的现金2.3万元(其中2万元暂存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诈骗、合同诈骗赃款。三、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章洪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中国银行存折一本、收款收据一本、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二张、金陵通卡一张、长虹手机一部、NOKIA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戒指一枚、印章二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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