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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洪菊诈骗、合同诈骗案 (2)
  原审被告人章洪菊上诉提出:其己还金明霞转让房款25.35万元;其与方九郎签订的合同价格是70万元而不是81.35万元,且认定其合同诈骗不能成立;原判量刑畸重。章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合同诈骗错误。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一)2008年11月份,上诉人章洪菊找到被害人金明霞称其炒二手房产有很高利润,但缺少资金,承诺如金明霞愿意借款给予高额利息。2008年11月3日,章洪菊向金明霞借款18.25万元,许诺每天1%的利息。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2009年2月1日,章洪菊又承诺以25.35万元购买金明霞位于安庆市双井街的一套住房,在未向金明霞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骗取该房房产证,并立即将该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章洪菊将金明霞的借款和房款均用于其归还其他欠款。在金明霞多次催要时,章洪菊均谎称已将所借资金和房款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并向金明霞出示其伪造的与他人合作炒房的资料,继续骗取金明霞的信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明霞陈述:2005年,其与章洪菊在四达房产开发公司上班,后四达房产开发公司破产,其下岗,章洪菊在悦园房产经纪行工作。2008年11月3日,章洪菊找到其称有一套房产很便宜准备买下但钱不够,向其借18.25万元人民币,借用20天,章还承诺给5000元利息,其借给章18.25万元人民币。到期章洪菊没有还钱。同年12月份,其相信章洪菊,又将自己在迎江区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住宅房,面积80.11平方,以25.35万元人民币出售给章洪菊。章洪菊还拿来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并进行了公证,后章洪菊没有给钱,背着其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有才,其不同意将房产证给章,章提出将她表哥章寅宏的金三角花园小区3栋604室的房子作抵,其相信了章,与章到开发区房产局办理过户。在办过户时,章洪菊让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说她表哥的脾气不好,要其到二楼回避一下,其将所有房屋过户资料交章洪菊办理登记受理。次日,房产局通知说金三角花园小区3栋604室的房产证是假的,其找章洪菊要钱,章说将钱投资与朱永才合作的房地产,并承诺给其分红,还先后给其二份与朱永才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份安庆市房产局的收件单看,其后来得知是假的。2009年11月26日章洪菊与其对账后写了份欠款43.6万元人民币的说明及还款计划,后其催要钱,章洪菊找种种理由就是不还钱,同年12月份就找不到章洪菊。
  2、证人证言
  (1)朱永才的证言:2004年通过招聘章洪菊到其与朋友开办的“万佳房产经纪公司”担任业务员,2006年公司停止经营,章洪菊离开后,其没有与章洪菊合作做过任何生意,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朱永才对金明霞提供的二份《合作协议》、《到账情况说明》、《买卖合同》等复印件经过辨认后确认是伪造的。
  (2)章寅宏的证言:其曾经找过章洪菊准备买金三角花园的房子,将钱和自己与妻子方翠霞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交给章后,章洪菊给自己一本房产证,其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没有记录。2009年3月份,章洪菊叫其到开发区房产局办房产证,章洪菊拿着资料转了一圈说没找到人一时办不好证,其就走了。过了几天,经过章洪菊的店发现金明霞在向章洪菊要钱,其得知被章洪菊骗,多次要章洪菊还欠其的钱,还找了章父亲要。2009年5月份,章洪菊二次还款10万元,11月份就没有见到章洪菊,章洪菊还欠其15万元。章寅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章寅宏与金明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核定表》、《安庆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承诺书》辨认后确认,合同、自己和妻子的签名都不是他们所签;对于出示的金三角花园小区的《房地产权证》称是章洪菊提供的假房产证,其发现后交给了章。
  (3)张有才的证言:2009年2月章洪菊打电话说她哥哥有套房子准备出售,地点是双井街,面积大约80平方米,售价20万元,其认为有利润空间,同意合作,并到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的金明霞家看了房,按照章洪菊的要求向章洪菊的徽商银行卡上汇款14万元及现金2万元,后其以23万元将该房子出售给杨义林。其去章洪菊店里给章送去4万元时,看到金明霞也在店里,其要金明霞打20万元的收条,金明霞说她没有拿到钱。其向章索要16万元,章没钱还,其到大观区经侦大队报案。在大观区经侦大队调解下,杨义林将23万元经房产局给章洪菊,章洪菊还了其的本金和费用,其与章洪菊的纠纷就此了结。
  (4)吴礼泽的证言:章洪菊在2009年3月份找到其说金明霞有套房子出售,价格是23万元,有3万元的利润空间,她愿意与其平分,但没有资金周转。其同意后将16万元转到章洪菊的银行卡上。过了几天到房产局时发现张有才也拿着这套房子的资金托管单在询问,与张有才交谈后发现章洪菊以共同炒这套房子为由,也让张有才给她16万元。发现被骗,其到大观区经侦大队报案,在大观区经侦大队调解下,章洪菊还给其本金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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