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敏诈骗、贷款诈骗案 (3)
其于2008年9月至2009年间,谎称投资六安沙场,以高息为诱饵,以短期借款形式骗取被害人赵前荣人民币51万元无力归还。
二、贷款诈骗事实
2009年8月,被告人田小敏为偿还个人债务,冒用张道海、吴宏莲、周荣平、武国胜、张晓芳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通过邮储银行合肥市阜阳北路支行的贷款审核,骗取贷款50万元,至今尚有301326.44元未能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周荣平、吴宏莲、武国胜、张晓芳的证言:其几人曾想通过田小敏办理贷款,曾将个人申请贷款资料交给田小敏,后田以各种理由讲办不成了。周荣平、吴宏莲、武国胜、张晓芳的证言印证了田小敏关于贷款人身份资料来源的相关供述。
2、证人汪源(邮储银行合肥分行信贷部主任)证言证实:中国邮储银行合肥分行办理三户联保贷款的程序为,先由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格,提供个人相关证件及个体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再由信贷员对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批通过后由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拍照合影留档备存并对贷款人放款。三户联保贷款成员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3、证人董艳、汪毅佳(均系邮储银行合肥市阜阳北路支行信贷员)关于上述五名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料系邢向旻提交该行,并由邢陪同他们对贷款人的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的证言印证了田小敏的有关供述。
4、证人邢向旻关于帮田小敏向邮储银行递交五人的申请贷款资料并陪同信贷员实地考察,找人冒充贷款人领取贷款后交给田小敏的证言印证了田小敏关于骗取贷款过程的供述。
5、证人王茹、赵吉祥关于邢向旻让其二人分别冒充吴宏莲、张道海从邮储银行签名领取10万元贷款后交给田小敏的证言佐证了邢向旻的上述证言。
证人王茹、赵吉祥对于领取贷款时与银行工作人员合影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并确认系冒用了他人名义。
6、被告人田小敏供述:张道海、吴宏莲、周荣平、武国胜、张晓芳曾将他们的个人资料交其帮助办理银行贷款,后因故未办成,资料未归还。2009年8月,其因无力偿还个人巨额债务,便欲冒用张道海、吴宏莲、周荣平、武国胜、张晓芳名义从邮储银行骗取三户联保的贷款。三户联保的贷款资料是邢向旻帮其提交给邮储银行的,其与邢向旻找人分别冒充上述五人,以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料通过银行对贷款人的实地审核。被告人田小敏同时供称,其从银行骗取的50万元贷款全部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09年12月以后,因无资金来源,其便停止了向银行的还贷。
7、邮储银行合肥分行信贷业务部提供的张道海、吴宏莲、周荣平、武国胜、张晓芳五人申请贷款的资料、小额联保贷款合同、放款单、《情况说明》等及证人汪源、董艳、汪毅佳证言证实:张道海、吴宏莲、周荣平、武国胜、张晓芳五人贷款均于2009年8月发放,至2010年1月29日累计还款198673.56元,之后无还款,共欠款301326.44元。经该行对贷款逾期业务进行核实,上述五人均不是实际贷款人。
被告人田小敏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书证,经辨认签字确认。
本案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小敏于2010年5月22日晚在合肥市宿州路小学恢复楼处被抓获归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小敏系1977年10月11日出生,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虚构投资事实,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款项计人民币131.1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小敏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301326.44元,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田小敏一人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田小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田小敏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131.1万元、贷款诈骗所得人民币301326.44元并返还各被害人。
田小敏上诉主要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投资沙场属实;其受童庆慧欺骗和利用,为投资沙场而借高利贷,后其从被害人处的借款均用于偿还高利贷的高额利息,即投资沙场而产生的高利贷利息,应视为投资资金;其向被害人借款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其骗取银行贷款属实,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并已实际偿还贷款近2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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