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抢劫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15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立春,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詹涛、周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自翔。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道能,男。系上诉人张成成的父亲。
辩护人陈荣,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荣雨,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华满、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浩,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明志,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焦楠,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龙,男。2008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明,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下龙龙,男。201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阳,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熊运琴,女。系原审被告人汤阳的母亲。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于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间,在合肥市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参与抢劫13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62844元;被告人李勇参与抢劫12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0844元;被告人汤阳、张成成参与抢劫10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0844元;被告人顾荣雨参与抢劫8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1485元;被告人窦明志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3800元;被告人聂浩参与抢劫6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2859元;被告人李龙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0225元;被告人周明、下龙龙参与抢劫3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分别为1.2万元、5960元。原审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物证砍刀、电棍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赃款平分,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对其均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均可减轻处罚。汤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勇、顾荣雨、张成成、孙自翔、窦明志,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对其亦可减轻处罚;孙自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聂浩,其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从轻处罚。李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下龙龙网络通讯方式,应属如实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具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属立功。孙立春、汤阳、张成成、顾荣雨归案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还赃款,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龙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下龙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之刑罚刑满释放后即又犯本罪,应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立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孙自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汤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张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顾荣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聂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八、被告人窦明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九、被告人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周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一、被告人下龙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十二、各被告人抢劫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犯罪工具砍刀四把、电棍一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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