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抢劫案 (5)
4、上诉人张成成、李勇、孙自翔、窦明志、孙立春对于抢劫合肥市太湖路与肥西路交叉口处电玩店店主李慧翔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均予以供认,其供述与原审被告人汤阳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七)201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孙自翔、孙立春、张成成、李勇、顾荣雨、原审被告人汤阳等人,乘坐李龙驾驶的轿车,来到合肥市梁园路左从玉经营的电玩店,孙自翔先行进入店内察看情况后,留李龙在车内接应,其他人持砍刀进入店内对左从玉等人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8225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平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8日4时46分,在合肥市梁园路天为超市对面经营电玩店的左从玉向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报案称,当日凌晨,他经营的电玩店,被人抢走现金8225元。
2、被害人左从玉陈述:2010年7月8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五个年轻男子持砍刀进入合肥市梁园路天为超市对面他经营的电玩店,将他装有7625元的钱包抢走,还从他合伙人葛首鹏处抢了600元现金。
3、上诉人孙自翔供述:2010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与汤阳、孙立春、张成成、李勇、顾荣雨乘坐李龙驾驶的车在合肥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梁园路一个无名电玩店,他进去“踩点”后,就留李龙在车上接应,其他人拿砍刀进入店内威胁二个男子蹲下,共抢了七八千元现金。
4、上诉人张成成、李勇、李龙、孙立春、顾荣雨、原审被告人汤阳对于抢劫合肥市梁园路天为超市对面电玩店店主左从玉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均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诉人孙自翔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八)2010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孙立春、孙自翔、聂浩、李勇、周明等人,乘坐李龙驾驶的轿车,来到合肥市长江东路一铜门厂附近的电玩店,由李龙留在车内接应,其他人持砍刀、电棍进入店内,对店员夏勤钰进行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平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10日5时30分,在合肥市东七轴承厂附近一电玩店工作的夏勤钰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报案称,当日4时30分,其工作的电玩店,被人抢走现金2010元。
2、被害人夏勤钰陈述:2010年7月10日凌晨4时30分,有四个男青年持砍刀和电棍闯入合肥市东七轴承厂附近她工作的电玩店,对她和店老板威胁,抢去现金人民币2010元。
3、上诉人周明供述:2010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他与李勇、孙立春、孙俊、聂浩乘坐李龙驾驶的轿车,到长江东路批发市场附近一个铜门厂旁边,看到一家电玩店,就由李龙在车内接应,其他人持砍刀、电棒进入店内,对一个妇女威胁抢了2000多元现金。
4、上诉人聂浩、李勇、孙自翔、李龙、孙立春对于抢劫合肥市东七轴承厂附近一电玩店店员夏勤钰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均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诉人周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九)2010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窦明志、周明、聂浩等人,乘坐李龙驾驶的轿车,来到合肥市和平路合钢公司附近邓尧峰经营的电玩店,聂浩先进入店内察看情况后,其他人持砍刀、电棍进入店内,对被害人邓尧峰、李玉凤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平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23日,在合肥市和平路合钢公司西大门附近经营电玩店的邓尧峰、李玉凤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报案称,同月11日凌晨4时,其经营的电玩店,被人抢走现金4000余元。
2、被害人邓尧峰、李玉凤陈述:2010年7月11日凌晨4时左右,有四五个年轻男子持砍刀和电棍进入合肥市和平路合钢公司西大门附近其经营的电玩店,对两人威胁,抢去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
3、上诉人聂浩供称:2010年7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李龙开车带他和孙俊、窦明志、李勇、孙立春、周明来到合钢公司附近的一家电玩店,他进去“踩点”后,李勇、孙俊、周明、孙立春各拿一把砍刀,周明拿电棍进入店内,对房间内的人威胁,抢得现金近5000元。
4、上诉人周明、李勇、孙自翔、李龙、孙立春、窦明志对于抢劫合肥市和平路合钢公司西大门附近电玩店店主邓尧峰、李玉凤的事实在侦查阶段均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诉人聂浩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十)201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聂浩、窦明志、周明等人,乘坐李龙驾驶的轿车,来到合肥市望江路与桐城路交叉路口附近一电玩店,周明进入店内察看情况后,即留李龙在车内接应,窦明志持电棍,其他人持砍刀进入店内,对赵军等人威胁后,抢得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平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7月27日17时19分,在合肥市桐城南路双喜宾馆附近经营游戏机室的赵军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同月11日凌晨2时,其经营的游戏机室,被人抢走现金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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